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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對自然人稅收管理有哪些規定?

建立自然人稅收征管體系

2015,15,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自然納稅人稅收征管的規定,可以說是稅收征管法修改的核心內容之壹。征求意見稿將自然人納入征管範圍,個人所得稅征管局面將徹底改變,自然人和稅務機關將如何應對,值得關註。

壹、征求意見稿相關條款內容

征求意見稿確立的自然人征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自然人納稅識別號。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壹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上述規定意味著自然納稅人還將建立壹個納稅人識別號,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識別號對自然納稅人進行稅收管理。

(2)稅務機關登記納稅人識別號的時間。

《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納稅人或者其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第壹次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屆滿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登錄其納稅人識別號。

(3)自然人涉稅信息管理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規定,向自然人納稅人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向納稅人提供相關的支付憑證,自然人納稅人應當妥善保管憑證以及與其納稅義務有關的相關資料。

(4)稅務機關有權檢查自然人的收入來源。

征求意見稿第八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在履行納稅確認、稅務檢查等管理職責時,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檢查自然人納稅人取得收入的單位的涉稅賬簿、資料。

此外,在稅收征管法修訂中,納稅識別號適用範圍、納稅申報、納稅確認、稅收征收、稅務檢查、爭議處理等新規定均適用於自然人納稅人。

二、自然人納稅人納入征管的背景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稅制改革,要求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加快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更好體現公平;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加快房產稅立法和改革步伐,降低房地產建設和交易環節稅費,清費立稅,提高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等房地產權屬環節稅收。

目前,個人所得稅改革和房地產稅改革的最大障礙在於稅收征管條件和機制的制約。《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建立了完整的征管體系,包括納稅人識別號、自然人涉稅信息管理、基於源泉扣繳的自行申報、稅務稽查和信息公開等,這將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和房地產稅改革奠定條件。

三。影響和建議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行分類征收,稅目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為11,分別對應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主要征收方式為源泉扣繳。由於源頭扣繳,便於征管,收入來源單壹的工薪階層完成納稅義務較為理想。對於收入來源多元化的自然人,由於稅務機關無法監控其收入信息,因此無法完全納稅。個人所得稅常被批評為工資稅。如果自然人納稅人征管系統能夠最終建立並運行,將徹底改變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條件和局面。但由於客觀因素,對自然人的稅收征管改革目標可能仍難以實現。

壹是自然納稅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普遍缺乏。即使他們願意依法納稅,大多數納稅人也無法有效保留涉稅信息並自行報稅。

第二,信息化稅收管理本質上是靠人來實施的。面對自然人的龐大規模,稅務機關的工作量可以說是海量的,仍然會不足。比如,按照美國310萬人口的65438+4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比例,在只有7億城鎮人口的中國,將有310萬自然人作為納稅人。

因此,中匯稅務認為,理想可行的解決方案是進壹步發展壯大稅務代理行業。政府部門要依法推進稅務代理行業,激發納稅人的代理需求;稅務師利用市場機制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從而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降低稅收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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