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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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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公平性缺失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制度,不僅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在收入分配領域,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縮小個人收入差距的“穩定器”,壹直受到人們的高度關註。最近,基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黨中央強調要更加註重社會公平,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提出了收入分配“增、擴、降”的改革目標。根據稅收公平理論,深入分析了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公平缺失的現狀及原因。

關鍵詞:稅收公平;個人所得稅;缺乏公平性;系統

首先,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缺乏公平性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於9月份開征個人所得稅,1980。其初衷不僅是為了增加政府收入,也是為了調節收入差距。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形勢的變化,個人所得稅制度在運行中暴露出壹些不可預見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削弱了稅收設置的效率,甚至違背了稅收的初衷,未能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水平的有效調節。2005年的稅制改革提高了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減輕了工薪階層的稅負,壹定程度上緩解了貧富差距。但由於此次改革只是“微調”,沒有對稅制模式、稅種設計、稅收征管、稅收征管環境等進行全面改革。,所以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還是缺乏公平性,主要表現在橫向不公平和縱向不公平兩個方面。

(壹)橫向不公平的具體表現

第壹,兩個有多個收入來源和單壹收入來源的納稅人,收入相同,納稅不同。收入來源較多的人,可以根據不同的稅目,多次扣除免征額,可以不繳稅或少繳稅;而收入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稅目單壹的人,由於扣除額少,要交更多的稅。比如壹個人每月收入2.600元,另壹個人每月收入1.600元加上1.000元的勞動報酬。前者需要交稅,後者不需要。這就迫使納稅人把收入分成幾份,或者逃稅以減輕負擔,尋求公平。

第二,由於來源不同,同壹性質的不同收入項目繳納的稅款也不同。比如甲、乙雙方,甲方每月工資收入6.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1.600)x 15%-125 = 535元,乙方本月還獲得6.000元勞動報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 x (6500)。可以看出,甲乙雙方取得的勞務收入數額相同,但由於適用稅率不同,兩者的應納稅額也不同。

第三,同樣收入的納稅人,由於收入性質不同,繳納的稅款也不同。例如,A的月工資為50.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0-1.600) x 30%-3,375 = 11.145元,如果B中了彩票,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0x20. A的工資收入與B中了獎壹樣,由於

第四,對存款利息、股票股息和公司債券利息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而對財政部門發行的債券和國務院批準的金融債券免征個人所得稅,這也是壹種不平等的做法。

第五,同時為中國境內、境內居民和境外居民的納稅人,由於費用扣除項目不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同(境內居民扣除項目為1.600元,境外居民扣除項目為4.000元)。

(二)縱向不公平的具體表現

第壹,收入來源少的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而收入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高收入者少繳稅。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專家跟蹤調查報告顯示,2002年,中國收入最高的群體獲得了社會總收入的6.1%,比1995高出0.5個百分點。前5%的群體獲得了總收入的近20%,比1.995高出1.1個百分點。排名前10%的群體獲得了總收入的32%,比1995高出1.2個百分點。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在高收入人群中的比重相對降低。2001,中國7萬億存款總額中,80%是不到20%的富人,但他們的個人所得稅不到總額的10%。【1】據廣東省地稅局發布的消息,2004年,廣東省個人所得稅239.6億元,其中約70%,即168億元來自工薪階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表示,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為65438+73705萬元,其中65%來自工薪階層。時至今日,這種情況並沒有改變。

第二,隱形收入和附帶福利多的人往往納稅少,偷稅漏稅現象嚴重,造成社會不公。據國家統計局保守估計,我國職工工資之外的收入約為工資總額的15%,這還不包括職工沒有得到但受益匪淺的“隱性補充”,如住房補貼、免費醫療、子女入托、免費或優惠用餐、住房裝修等。這些“隱性補充”和低收入稅或不征稅表明,現行稅制仍有許多漏洞,公平稅負和合理負擔的原則沒有得到體現。

三是工資按月征收和勞動報酬等部分收入按月征收造成的縱向不公平。比如壹個工薪階層,月薪1.500元,年收入18.000元,與壹個假期打工掙2.000元的學生相比,前者不用交壹分錢稅,後者要交80元稅。

四是工資收入扣除“壹刀切”,不考慮贍養老人、撫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是否失業等情況。在新的經濟形勢下,稅負不公的現象暴露出來。個人收入也是3000塊。對於壹個有兩個雇員的兩人家庭和壹個有兩個雇員的五人家庭,人均稅負差別很大,導致事實上的縱向不公平。

第五,個人所得稅征管不嚴也導致稅負不公。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以源頭扣繳為主,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為輔,導致稅負不公平。相比其他稅目,工資性收入更加規範透明,源頭扣繳,收稅成本低,收稅效率高,工薪階層偷稅漏稅少;相比之下,由於收入來源多樣,大量現金交易的存在,高收入者無法受到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和檢查,稅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導致偷稅、漏稅、避稅現象嚴重。雖然近年來稅務機關不斷加大執法力度,但偷稅、欠稅問題依然嚴重,由於外人的幹擾和部分稅務幹部執法不嚴,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更加嚴重。其次,壹些基層稅務部門執法不規範,包括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未能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征稅,存在多征稅、少征稅、假征稅的問題,也造成稅負不公。再次,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各地納稅條件不同,容易導致發達地區多收稅,落後地區不收稅或少收稅,不能真正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

第二,現行個人所得稅缺乏公平性的原因分析

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未能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原則,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方面的種種問題,歸根到底是由於現行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模式選擇、稅收設計、稅收征管、稅收征管環境等方面出現偏差造成的。

(壹)稅制模式的選擇偏差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缺乏公平性的重要原因在於稅制模式選擇上實行分類所得稅征收模式。這種稅制模式有許多缺陷:

壹是采用分項計稅,納稅人很容易通過劃分不同的收入項目,多次繳納所得,使其收入低於起征點,從而達到偷稅漏稅、減輕稅負的目的。

第二,沒有全面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導致收入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收入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的不合理現象。

第三,費用扣除是壹刀切的,不考慮納稅人的家庭人口、支出結構因素和實際負擔水平。難以體現“多征、少征”的原則,難以實現稅負公平,與個人所得稅的調節目標相違背。

(二)稅收設計不合理

第壹,稅率。壹是工資薪金稅率區間不合理。低稅率小,使得本來不是個人所得稅調節對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階層成為征稅對象。根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年報公布的數據,收入主要依靠工資薪金的中產階級所繳納的稅收占總稅收的46.4%,這實際上是對努力工作的稅收懲罰。二是稅率太高,稅率高。累進甚至高度累進的名義稅率不僅不能解決公平問題,反而可能導致縱向不公平。根據國家統計局對全國5.45萬戶城鎮居民家庭的抽樣調查數據,2005年上半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374元,月收入約為896元。其應稅收入大部分處於壹、二級,月薪在654.38+萬元以上的相當少。最後,兩極稅率很少使用。第三,非勞動所得輕稅,勞動和經營所得重稅。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以5% ~ 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勞務報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壹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征;營業收入(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租賃經營所得)按5% ~ 35%的累進稅率征稅。按20%的稅率對資本性所得(特許權使用費、股息、利息、紅利、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征稅;偶然所得,比如中彩票,只按20%的稅率征稅。這就導致了勞動所得高征稅,非勞動所得低征稅的現象。四是同壹性質的不同項目所得適用不同稅率,不同計稅方法,造成稅負不壹致,稅負不公平。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個體工商戶收入都是勤勞所得。因為稅法規定適用不同的稅率,不同的計稅方法,容易讓人覺得稅負不公,不利於鼓勵勤勞所得。最典型的表現是,工薪所得按月計稅,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壹個納稅年度計稅,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這樣,在普通個人年收入與個體工商戶相同的情況下,個體工商戶每年應納稅額遠高於個人工資薪金所得。

第二,稅基。資料顯示,2000年,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僅占總稅收的5.38%,而同年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的45.6%。原因之壹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太窄,個人所得稅的範圍不夠廣。個人炒股、股票轉讓、外匯交易所得未征稅,特別是投資的資本利得未征稅;附加福利仍然無法定價和征稅;對個體工商戶等高收入者或專門從事種植、養殖、養殖、捕撈的個人,依法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基覆蓋面過小,無法真正實現稅負公平。

第三,稅收優惠。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包括11免稅、3減稅和10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很多,不利於收入面前人人平等,不利於實現普遍平等的納稅。

(三)稅收征管效率低下

壹是稅收征管法律不健全。我國稅收征管不嚴、執法不規範的壹個重要原因是稅收法制不健全,稅收征管中的法律約束力差,稅收執法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首先,稅收法律制度不健全,導致沒有法律依據。目前,我國還沒有壹部基本的稅法來規範稅收活動的問題。現行的單壹稅法效率低下,多數情況下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執行難度大,導致很多稅收征管措施無法可依。其次,稅法沒有法律約束力,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第壹,稅法只是約束納稅人的行為,而缺乏對納稅人必要的法律約束。二是稅收執法缺乏強有力的稅收司法保障體系,導致稅收強制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難以有效實施,也使得涉稅案件的查辦缺乏應有的力度和效果。再次,缺乏有效的稅收執法監督機制,存在有罪不罰現象。壹方面,稅務機關稅收執法內部監督檢查沒有建立科學的監督糾錯目標,也沒有形成科學的監督評價指標體系。而且由於稅收任務因素,不利於從稅務機關內部有效實施稅收執法監督。另壹方面,我國對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尚未形成強有力的有針對性的職能部門監督和普遍適用的納稅人監督機制,對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行為的規範性、稅收保證金的數量和質量缺乏相應的監督和約束。

二是稅收征管能力弱。目前,制約我國個人所得稅管理能力進壹步提高的因素主要有兩個:人和事。

從人為因素分析,稅務幹部的整體素質還不能適應進壹步開放和發展的需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政治思想素質不夠好。二是整體專業素質比較低,尤其是專業知識不精通。第三,稅收執法是任意的。表現為依法治稅觀念不牢固,對查處違法違規、違法失職案件不警覺,仍有令不行、禁不止、玩世不恭的行為;面對復雜多變的稅收法律法規,有的不能真正理解稅法的立法意圖,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稅收執法與服務經濟的關系,增加了稅法實施的難度。

從物質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不能超越個人自願申報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局限。目前我國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條例、個人財產登記核實制度和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我國的市場化進程還沒有完成。在壹些部門,仍然存在大量非貨幣化的“隱性”利益,如獲得免費或低價住房和其他實物補貼,使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真實準確的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信息。同時,國稅和地稅沒有聯網,信息化由部門分別實施。在實際征管中,不僅無法實現跨區域征稅,甚至連同壹稅務部門內部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征管之間的信息傳遞都會受阻。同壹個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取得的收入,稅務機關無法統計匯總,使他納稅,失控導致稅負不公。

(D)稅收環境差

壹是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受歷史習慣、道德觀念和文化傳統的影響,中國大多數人根本沒有納稅意識。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價值取向受到壹些負面倫理因素的誤導,社會上壹些人把偷稅漏稅當成“能力”的體現。因為個人所得稅是直接稅,稅負無法轉嫁,納稅後必然會直接減少納稅人的收入,但被發現後對偷稅漏稅的處罰很輕。因此,在各種征管措施不到位、風險成本低、社會評價體系缺失的前提下,人們受經濟利益驅動,強化了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偷稅漏稅的動機和行為,客觀上加大了稅收征管與自覺納稅的距離。據稅務部門的壹份報告顯示,在北京居住的外國人中,80%的人自願申報納稅,而申請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公民只有10%的人自願申報納稅。此外,現階段納稅人無完稅證明納稅,納稅金額與納稅人的養老、醫療、住房、教育、失業、贍養等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無關,這也是公民自願納稅意識不強、納稅積極性不高、偷稅漏稅現象嚴重的原因之壹。

第二,社會評價體系存在偏差。個人所得稅偷逃的另壹個重要原因是社會評價體系有問題。國外稅務機關建立了壹套完整的納稅人誠信評價體系和誠信納稅體系。只要妳有偷稅漏稅,都會記錄在電腦裏。不僅妳的生意會被封殺,妳的行為也會被大眾鄙視,妳的個人信用也會受到極大的質疑。目前,我國缺乏壹套納稅人誠信評價體系和誠信納稅體系。社會和個人不會因為偷稅漏稅而感到羞恥,別人也不會把妳的誠信記錄當成不良,所以不會和妳交往或交易。評價體系存在嚴重偏差,導致納稅人偷稅漏稅現象嚴重,加重了不公平的稅負,拉大了收入差距。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中央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歷史任務。在收入分配領域,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對調節社會收入差距至關重要,保證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公平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積極意義。鑒於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足,進壹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勢在必行。西方發達國家在這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其經驗值得借鑒。應結合自身國情,深化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以緩解收入差距擴大,體現社會公平正義。

參考資料:

[1]何海濤。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創新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鄧·。關於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思考[J].經濟特區,2005,(01)。

[3]嶽淑敏。中國稅制優化的理論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僅供參考,請大家自己學習。

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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