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代表議案是有關機關或者機構的法定職責。第二章代表議案的提出第四條代表議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代表在議案截止時間前聯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
(二)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3)應有案由、證據和計劃。案由要明確,證據要合理,方案要具體可行。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附有法規草案或者法規修正案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第五條下列事項可以提出代表議案:
(壹)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本市地方性法規;
(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中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第六條下列事項不得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壹)市人民政府行政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管轄和檢察權範圍內的事項;
(三)應當由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事務;
(四)不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的其他事項。第七條代表議案應當逐件提出,使用統壹印制的代表議案專用紙張,由本人簽名,並提供電子版。第八條代表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提出建議。第九條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開代表大會會議之日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指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的,應當有壹名牽頭代表,牽頭代表應當將議案文本提供給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後,在附議書上簽字;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該是通過集體討論,達成壹致意見後,應該簽字表示* * *共同負責。第十條代表團提出的議案,應當在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充分討論,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署。第十壹條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應當由各代表團在議案截止時間前提交大會秘書處議案辦公室。
大會秘書處議案辦公室應當對代表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代表提出的議案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或者建議將提案人更換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三章代表議案的審查第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審查代表議案,並向主席團提出代表議案審查結果的報告。
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壹至二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其人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從代表中提名,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後,提交大會預備會議通過。第十三條大會秘書處提案辦公室既是大會秘書處的工作機構,也是提案審查委員會的辦公室,代表提案承辦具體事務。第十四條議案審查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議案審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案審查委員會應當提交代表議案審查結果的報告,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五條大會秘書處議案辦公室收到代表議案後,應當先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再由議案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向主席團提交代表議案審查結果的報告。第十六條議案審查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表議案進行審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提交主席團會議審議決定。第十七條大會主席團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關於人民代表議案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是否將人民代表議案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議案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的審查報告,應當印發全體代表。
未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由大會主席團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會議閉幕後審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