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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的不確定性

法律主觀性:

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支付令、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裁定依法屬於本條規定的裁決。(壹)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損毀或者無償轉移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撓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實施上述第四項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規定】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司法解釋】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NPC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解釋如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支付令、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裁定依法屬於本條規定的裁決。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壹)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移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撓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實施上述第四項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特此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6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號會議)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保證人和其他有義務執行的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的,第二條有執行義務的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NPC市人大常委會《刑法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壹)采取拒報、謊報財產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的;(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手段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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