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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卷二《刑法》模擬試題及答案(2)

二、選擇題

1.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列哪種情況適用屬地管轄原則()。

A.老外A在中國境外打獵,不小心打中了壹個叫思謀的在華外國公民,致其重傷。

b外國人b乘坐外國飛機,在外國飛機進入中國領空時在該飛機上犯罪。

c中國人c乘坐壹架中國民用飛機,在飛機進入外國領空時在飛機上犯罪。

D.中國人在中國狩獵,中國境外的外國公民布某因過於自信,身負重傷。

2.甲甲包庇走私,法院判決其構成走私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適用沒收財產刑可以將A的下列哪些財產納入沒收範圍()。

A.用於走私

B.a .扣押和販毒資金

C.甲的銀行賬戶中有500萬元存款

D.2擁有的豪車。

3.下列情況中,應當數罪並罰的有()。

A.判決公布前,查明甲方三次行賄,數額分別為2萬元、3萬元、5萬元。

B b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緩刑期間,又被查出行賄2萬元的罪名。

C c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間又犯故意傷害罪。

D.d .因盜竊被判兩年監禁。行刑後發現其在盜竊前又犯有重大盜竊犯罪。

4.甲方誤認為受到了乙方的非法侵害,卻對乙方進行防衛,導致乙方死亡。事後證明,B的行為並不違法。壹個行為()。

A.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B.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C.這可能是壹次事故

D.可能是防衛過當。

5.在沒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甲方購買了100箱假冒“中華”牌香煙進行批發和零售。被查獲時已銷售80箱,收款1.2萬元。經檢驗,該批香煙不合格。壹個行為()。

A.犯非法經營罪

B.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C.銷售偽劣產品罪

D.屬於想象競合犯,以重罪定罪處罰。

6.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列哪種情況適用屬地管轄原則()。

A.老外A在中國境外打獵,不小心打中了壹個叫思謀的在華外國公民,致其重傷。

b外國人b乘坐外國飛機,在外國飛機進入中國領空時在該飛機上犯罪。

c中國人c乘坐壹架中國民用飛機,在飛機進入外國領空時在飛機上犯罪。

D.中國人在中國狩獵,中國境外的外國公民布某因過於自信,身負重傷。

7.甲方誤認為受到了乙方的非法侵害,卻為乙方辯護,導致乙方死亡。事後證明,B的行為並不違法。壹個行為()。

A.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B.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C.這可能是壹次事故

D.可能是防衛過當。

8.喜歡電腦的陳某(15歲)某日深夜潛入某公司,盜走價值3萬余元的電腦原裝設備(案發後已全部追回)。問:對陳某應該做些什麽?( )

A.追究刑事責任

B.沒有刑事責任

C.從輕、減輕處罰

D.命令他的父母管教他。

9.以下哪個陳述是錯誤的?( )

A.脫逃罪和擾亂監管秩序罪的主體是依法被羈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偽證的主體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d .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

10.黃欲殺張。他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便放火燒了值班室,結果將代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以下哪個判斷不符合黃對李之死的心理態度?( )

A.間接意圖

B.過度自信的錯誤

C.疏忽

D.事故

參考答案

1.ABCD .要把握屬地管轄權,首先要註意“土地”的含義。屬地管轄的“地”包括中國的領土,即領土、領海和領空;中國船舶或飛機也被視為中國領土(第6條第2款)。第二,屬地管轄權意義上的“犯罪地”既包括實施犯罪的地點,也包括犯罪發生的地點(第6條第3款)。選項A,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選項B犯罪發生地也在中國領空內;選項C,作案地點在國內的壹架飛機內;選項d,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所以所有選項ABCD都要選。

2.丙、丁.根據《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沒收財產的範圍僅限於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財產。選項A、B屬於非法財物,但不是沒收財產的對象,應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沒收或追繳。

3.公元前200年.宣告前幾罪,罪名相同的,不得實行數罪並罰;公告前數罪罪名不同的,實行數罪並罰。選項A的情況,犯罪數額累計計算,按壹罪處理。在選項D的情況下,由於前罪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當然不存在合並處罰的問題。

4.公元前200年.a的行為不具備防衛過當的原因條件,即沒有真正的不法侵害,構成假想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指符合事由、時間、主觀、防衛對象等條件,但不符合限度條件的防衛,即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對於不符合原因條件的假想防衛,如果行為人有過錯,刑法有規定的,屬於過失犯罪;如果行為人沒有過錯,那就是意外。因此,應選擇選項b和c。不符合原因條件的假想防衛不存在故意犯罪的問題。所以排除選項a。如果甲方明知乙方沒有緊迫的非法侵害,而導致乙方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標題“A誤信”表明不是“明知”。

5.ABCD .根據《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銷售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據此,選項A、B、C正確。a的行為因侵害的客體不同而構成不同的罪名,構成想象競合犯。應相應選擇選項d。

6.ABCD .要把握屬地管轄權,首先要註意“土地”的含義。屬地管轄的“地”包括中國的領土,即領土、領海和領空;中國船舶或飛機也被視為中國領土(第6條第2款)。第二,屬地管轄權意義上的“犯罪地”既包括實施犯罪的地點,也包括犯罪發生的地點(第6條第3款)。選項A,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選項B犯罪發生地也在中國領空內;選項C,作案地點在國內的壹架飛機內;選項d,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所以所有選項ABCD都要選。

7.公元前200年.a的行為不具備防衛過當的原因條件,即不存在真正的不法侵害,構成假想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指符合事由、時間、主觀、防衛對象等條件,但不符合限度條件的防衛,即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對於不符合原因條件的假想防衛,如果行為人有過錯,刑法有規定的,屬於過失犯罪;如果行為人沒有過錯,那就是意外。因此,應選擇選項b和c。不符合原因條件的假想防衛不存在故意犯罪的問題。所以排除選項a。如果甲方明知乙方沒有緊迫的非法侵害行為,導致乙方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標題“A誤信”表明不是“明知”。

8.BD .刑事責任年齡。依據是刑法第17條:“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 *、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6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根據這壹規定,15歲的人因盜竊不負刑事責任,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責令其父母管教。

9.ABC .犯罪的特殊主體。要點是熟悉法律的規定或具體犯罪的特殊主體。a .選項是破壞監管秩序罪與脫逃罪主體的區別。選項A列舉了脫逃罪的主體,而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範圍略小於脫逃罪,僅包括依法關押的罪犯(已定罪的罪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和其他在押囚犯。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很可能是因為對脫逃罪的處罰側重於羈押順序;對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懲治,重點是監管秩序。選項B有兩個缺點:1。偽證罪的主體範圍擴大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2.“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定義。選項C和D涉及金融詐騙主體的範圍。刑法第200條明確規定了單位能否構成金融詐騙罪的主體,貸款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不包括單位。

專項科目的掌握包括兩個方面:1。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壹般理解為包括自然人;至於單位主體,必須依法明文規定。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理解為當然不包括單位主體。2.自然人犯罪主體中的壹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壹般主體問題屬於責任能力和年齡的壹般規定;特殊主體屬於各罪分則的特殊規定。重點關註:(1)不包含自然人主體的情況。(2)包括公司的實體。(3)專題。而這三種情況需要用案例法來掌握,就是壹次記壹個罪很麻煩,不值得。所以只能大概了解壹下,然後結合推理。通常自然犯罪(倫理犯罪)不包括單位主體,如殺人、搶劫、盜竊等。另壹方面,涉及經濟和環境的法定犯罪(行政犯罪)更有可能包括單位主體。特殊主體主要記憶共同犯罪,特別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壹章中特殊主體的犯罪。因為這涉及到案件的偵查管轄屬於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另外,玩忽職守罪、貪汙罪、受賄罪大部分都是特殊主體,只要記住這兩章的那些罪都不是特殊主體就可以了。

10.堿性催化分解.間接故意認定。間接故意的要點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它通常發生在追求壹種犯罪結果(張之死)而允許另壹種犯罪結果(他人之死)的情況下。黃對張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對放火致他人(李)死亡具有間接故意。這個題目是非常典型的教科書式的直接意圖和間接意圖的圖解。因黃具有放火致人死亡的故意,排除過失犯罪和事故作為行為直接結果(死亡)的成立。所以C、D、選項肯定不符合黃對李死亡的心態。

關於這個話題有三點值得壹提:1。從誤差理論的角度解釋。黃某想放火燒張某,因為對象不對,實際燒死了李某,屬於同壹法律性質的對象之間的錯誤。黃某對李的死亡結果也承擔故意罪責。2.從辦案結論來看,是故意殺人罪。3.如果問:黃構成放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如何鑒別?重點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到公眾的安全。造成重大火災,將李燒死的,應當認定為放火罪。由於是縱火的結果,李的死亡不需要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如果沒有造成重大火災,也就是說實際上沒有嚴重危害公眾的安全,就屬於用放火的方法殺人,只成立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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