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改革會引發哪些法律職業資格的變化?
-焦點壹:有哪些新的法律職業必須通過考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隨著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的逐步實施,我國實行多年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制度將進行調整。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鄧長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說明,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壹項重要任務,是加強法治隊伍建設的基礎性工程,對推進法治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提高法治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此次“打包修改”的法律包括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律師法、公證法、仲裁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等八部法律,涉及多個領域的法律專業人士。
根據我國目前實行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制度,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應當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法律顧問、仲裁員,雖從事法律工作,但不要求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鄧長友指出,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將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的人員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的人員。同時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改為“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劍鋒認為,這項改革意義重大。“從法律職業者的角度來看,將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泛法律職業納入法律職業資格範圍,有助於提高這些職業的法制化程度。”
“行政處罰、復議等崗位本質上是根據法律授權適用法律的活動,與法律職業屬性更相關。將這些崗位的工人納入改革,有助於提高行政執法質量,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旭說。
-焦點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壹定要通過國家統壹考試嗎?
“從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強,專業性要求很高。草案明確規定,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鄧長友說。
提議修訂包括《法官法》在內的八項法律修正案草案。如現行仲裁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壹項修改為“(壹)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行政復議法修正案草案在現有法律第三條增加了壹條規定:“行政機關首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行政處罰法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壹條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前,應當由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工作的人員進行審查。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王旭認為,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和法律修訂,有利於建立統壹的法律職業準入門檻,促進法律職業的實質性統壹,體現專業崗位必須具備專業知識的思想。
關於非法學專業能否報考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問題,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此次法律修改並未明確報考資格條件。
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因此,今後報考資格等具體條件的實施辦法將由各部門共同制定。
-焦點三:新舊系統如何銜接?
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建立後,之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怎麽辦?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律師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在兩證有效期的問題上,潘劍鋒認為,新舊證具有同等效力,有利於大量持有舊證的法律職業人員直接與新制度對接,減少過渡過程對實際工作的影響,保障法治體系的平穩運行。“同時,新舊證具有同等效力,實際上擴大了法律職業的入口,有利於穩定法律職業工作隊伍。”潘劍鋒說。
草案在規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同時,還進壹步明確了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
鄧長友指出,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分別規定了法官、檢察官、公務員不得任職的情形。草案在《律師法》、《公證法》中增加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申請人,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除非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不得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