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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中刑法法定罪並罰的誘導

1.凡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實行數罪並罰(第120條)。

第壹百二十條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前款罪,又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第157條第2款)。

第壹百五十七條第二款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走私罪、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三、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存在使用假幣行為的,以出售、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並罰(《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

第二條第二款: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的,同時使用假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數罪並罰。

4.犯保險詐騙罪,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並罰(第198條第2款)。

第壹百九十八條本條第二款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所謂“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5.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以偷稅論處;騙取已繳納稅款以外的稅款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並以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第二百零四條)。

第二百零四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已繳納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稅超過已繳稅款的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脅迫被收買的婦女的,以數罪並罰(第241條第4款)。

第二百四十壹條第四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所謂“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是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七、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並罰(第2465438條+0款,第4項)。

第二百四十壹條第四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八、盜竊機動車輛實施其他犯罪的,盜竊罪與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盜竊機動車的。使用犯罪工具後將被盜機動車歸還原地或者停放在原地附近的,按照其所犯罪行從重處罰(《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

第十二條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而前壹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

十、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等犯罪行為,數罪並罰(第二百九十四條)。

第二百九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並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十壹、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殺害、傷害、強迫、拐賣被組織者、被運送者,或者殺害、傷害檢查人員的,數罪並罰(第318條)。

第三百壹十八條組織他人非法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較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者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者的人身自由;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迫、拐賣組織者或者殺害、傷害檢查人員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2.挪用公款受賄的,或者貪汙後用挪用的公款實施其他犯罪的,數罪並罰(《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第七條因挪用公款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十三、實施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行為,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偵查,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

第十壹條犯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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