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司法考試,刑法,第三章,犯罪構成,第四節

司法考試,刑法,第三章,犯罪構成,第四節

壹.犯罪主體概述

壹般來說,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並承擔刑事責任的人。這裏所說的人,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事實上,犯罪主體的概念有兩層含義:

壹是指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的行為人,即罪犯;

二是指犯罪主體的條件,即具備什麽條件才能成為犯罪主體並承擔刑事責任。本文來源:考試網

作為犯罪構成的重要要件,研究的是後者,即犯罪的主要要件。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是刑法明確規定的。

(1)刑法總則規定了犯罪主體的壹般要件,如刑法第17條規定了犯罪主體的年齡條件(刑事責任年齡),第18條規定了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刑事責任);

(2)刑法分則部分條文規定了犯罪主體的特殊要件。比如有的條文規定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的條文規定犯罪主體必須是現役軍人。

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是實施犯罪的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人的自然屬性的條件(如年齡、性別等。)和社會屬性(身份、單位性質等。).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主體分為兩類,即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因此,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也相應地分為自然人犯罪構成要件和單位犯罪構成要件。

(1)自然人犯罪主體。分為壹般犯罪主體和特殊犯罪主體兩種情況;

(2)單位犯罪的主體還可以分為沒有特別限制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組織和有特別限制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組織兩種情況。

本章只討論自然人犯罪主體的條件,單位犯罪在第七章具體討論。

二、自然人犯罪的主體

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壹般要求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除了這兩個條件之外,有些罪還必須具有特殊的地位。

(1)刑事責任年齡

1,大意。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如果行為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事責任年齡實際上就是犯罪年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自然人犯罪的必要條件之壹。收藏家的靜修

2.規定。根據我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水平,兒童接受教育的條件,我國的地理和氣候條件以及國家對兒童的政策,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如下:

(1)絕對無刑事責任期。未滿14周歲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即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任何行為不構成犯罪。刑法理論稱之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期或完全無刑事責任期。

(2)相對刑事責任期。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期間。刑法做出這樣的限制,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還考慮到犯罪的多發性。還有其他的罪可能比這裏列舉的罪更嚴重,但是因為這個年齡段的人不能犯或者很少犯,所以刑法沒有規定。《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綁架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強奸幼女,或者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比如,15歲的A某拐騙他人,故意殺害他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15歲乙方在拐賣婦女過程中強奸婦女的,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殺人的,或者故意殺人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強行要求其他未成年人攜帶少量生活用品、學習用品或者錢款,被害人未受輕傷或者不敢到學校正常學習生活的,不認為是犯罪。

(3)完全刑事責任期。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年滿16周歲的人對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完全刑事責任期。

(4)減輕刑事責任的時期。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減輕刑事責任的時期。

除上述規定外,《刑法》第17條第四款還規定,不滿16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分析

結合本節,下列哪種情況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壹、A年齡15因聚眾鬥毆致人死亡。

B、15歲乙方非法拘禁他人並使用暴力致人傷殘。

C,15歲C賣8000克海洛因。

d、15歲丁以暴力手段強奸幼女。

分析

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強奸的;犯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A項中“甲方1.5歲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甲方應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犯罪前休息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B項中“15歲乙方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乙方應負刑事責任。

C項中“15歲的C販賣海洛因8000克”,明顯構成販賣毒品罪,故C應負刑事責任。

D項,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15歲丁使用暴力強奸幼女”應按強奸罪定罪處罰,故丙應負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

刑法規定的年齡是指滿周歲,不是虛歲。全職年齡以天計算,並根據公歷年、月、日計算。男主角分別是14歲,16歲,18歲,從第二天開始分別是14歲,16歲,18歲。比如演員出生於0980+65438+65438年10月,從0994+2年的65438+65438年到了14年。刑事責任年齡應從出生之日起計算至行為發生之日,而不是結果發生之日。例如,如果行為人實施殺人行為時不滿14周歲,但死亡結果發生時已超過14周歲,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為犯罪是壹種行為,刑事責任能力是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既然刑事責任能力必須是行為時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那麽刑事責任年齡也必須是行為時的年齡。雖然行為與結果密切相關,但行為並不包含結果,結果也不包含行為。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托年齡鑒定或者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時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年齡,且鑒定結論顯示犯罪嫌疑人的年齡高於或者低於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應該依法慎重處理。

關於跨越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要註意兩種情況:

(1)行為人在達到16周歲後實施了犯罪,並且在達到14周歲但未達到16周歲期間也實施了同樣的行為。至於是否要壹並追究刑事責任,要具體分析。在14至16期間實施特定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只能追究16周歲以後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在14周歲至16周歲期間,實施了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特定犯罪,並且在未滿14周歲時也實施了同樣的行為。所以不能壹並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對14周歲以後所犯的具體罪行追究刑事責任。

分析

壹個15歲的人,是中國壹個邊城的中學生。a和B壹起去學校,在路上發現了壹個手提包。打開後發現裏面有1000元和4小袋白色粉末。a說:“這個袋子上有中文的海洛因和英文的海洛因和‘50g’字樣。我在電視上看過。這東西是白色粉末。如果我們賣了它,我們可以發大財。”然後,這兩個人將這四袋白色粉末平分。a先把壹袋白粉賣給別人,然後在學校組織去鄰國旅遊的時候,再背上另壹袋白粉,賣到國外。a的行為:

壹、構成走私毒品罪

b、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構成販賣毒品罪

d、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

分析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此,應當認定A構成販賣毒品罪。不構成走私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走私販賣毒品罪。

(2)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的概念。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1)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其具體行為的性質、結果和意義的能力;

(2)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控制自己實施或不實施某壹特定行為的能力。

(3)識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密切相關,是控制能力的基礎和前提。沒有識別能力,就沒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體現的是識別能力。控制能力表明行為人有識別能力。但在某些情況下,有識別能力的人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失控。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同時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妳缺少其中壹種能力,妳就沒有刑事責任。

2.刑事責任的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所以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壹種消極的判斷。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1)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既要采用醫學標準,也要采用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疾病,其次判斷其是否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科醫生鑒定,後者由司法工作人員評判。司法人員在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時,除應註意精神科專家的鑒定結論外,還應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要重視對精神疾病種類和嚴重程度的審查,因為精神疾病種類和嚴重程度對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要調查鄰居中精神病人的言行和精神狀態。

第三,需要進壹步判斷精神病人的行為與其精神疾病是否有直接聯系。收藏家的靜修

(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行為時,精神正常,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另壹方面,如果行為不正常,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能力,則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可見,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以其實施該行為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其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精神是否正常為標準。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五)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特殊地位

特殊身份是指行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資格以及行為人在與某些犯罪行為有關的社會關系中的其他特殊地位或狀態。如性別、親屬關系、國家工作人員等。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壹般要件,而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體必須具備的要件。特殊身份必須是行為人在開始實施犯罪時已經形成的特殊資格或特殊身份或狀態,因為犯罪後在犯罪活動或犯罪組織中形成的特殊身份(如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行為人在個人方面的特殊資格、身份或狀態,具有壹定的連續性。因此,具體的犯罪目的、動機等心理狀態不應歸入特殊身份。

特殊身份總是與某種犯罪行為密切相關,沒有與犯罪行為相關的資格就不是特殊身份。比如,在脫逃罪中,國籍和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與犯罪關系密切,屬於特殊身份,但在故意殺人罪中,國籍和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與犯罪關系不密切,所以不是特殊身份。特殊身份可以是終身身份,也可以是壹定時期內的臨時身份,這取決於身份的類型和刑法的規定。特殊身份可能是出生等事實關系形成的身份,如男女關系、親屬關系;也可能是由於法律規定形成的身份,比如證人、依法羈押的罪犯;也可能是事實關系和法律規定同時形成的認同。對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壹方面具有基於血緣關系的自然身份,另壹方面具有基於法律規定的法律身份。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的規定,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以特定公共職務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郵政工作人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等。;

(2)以特定職業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員、鐵路職工、醫務人員等。;

(3)以特定法律義務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為內容的特殊地位,如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等。

(5)以持有特定物品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本文來源:考試網

(6)以參與某種活動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投標人、公司發起人等;

(7)以特定疾病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嚴重性病患者;

(8)以住所和特定組織成員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境外黑社會組織成員。

作為犯罪主體要件的特殊身份,只針對犯罪的實施者,至於教唆犯和幫助犯,則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比如,貪汙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和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但這只是就行為人而言,如果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人教唆或者幫助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人實施貪汙罪,則成立* *犯。

[附錄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就相對刑事責任問題向人民檢察院作出答復

關於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範圍,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八個罪名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至於《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並不是說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附錄2]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995)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在法定範圍內犯罪。被脅迫、被誘騙參與犯罪的,被教唆犯罪的,或者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①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人以強淩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迫其他未成年人索要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金錢;

②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剛達到或者跳過“數額巨大”的標準,其他情節輕微,屬於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近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③14周歲以上但16周歲以下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具體來說,要註意對未成年犯的刑罰適用:①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外,壹般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②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三)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較輕的刑罰或者較短的有期徒刑;依法減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

對未成年犯適當放寬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犯罪後表現出悔罪表現,其家屬具備監護條件或者可以實施社會救助教育措施,認為宣告緩刑不會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累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兩次以上的;* * *同壹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後拒不認罪。

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壹般適用於初犯、偶犯,罪行較輕,悔罪表現較好,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未成年犯: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同罪共犯、受脅迫共犯、犯罪後自首或者立功。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 上一篇:視頻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
  • 下一篇:如何判決孫海洋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