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及計劃部門、經濟貿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支持實施下列項目:
(壹)顯著提高支柱產業、基礎產業和新興產業的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
(二)形成產業規模,具有國際經濟競爭力;
(三)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保護生態,防止環境汙染;
(四)對推進農業產業化、市場化有顯著作用的;
(五)專利技術和其他科技成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首次轉化並實施的;
(6)加快欠發達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第五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技術推廣機構、科技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產學研合作,通過多種形式共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第六條企業應當逐步建立技術進步機制,增加資金投入,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可以依法通過發行債券、股票或者貸款等方式籌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
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列入成本。省級重點企業集團和高新技術企業每年要拿出年銷售額的5%以上用於研究開發。第七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獨立或聯合建立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間試驗基地、工業試驗基地、農業試驗示範基地等技術基礎設施。經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省級技術基礎設施,由專項資金予以支持。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技術推廣機構、學校和科技人員研究開發、經營和推廣農作物、水產、畜禽林木新品種和良種,以及農業新技術和農藥新產品。第九條鼓勵和支持計算機軟件產品的開發和生產。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產品的企業銷售自己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國家規定的部分即征即退,用於企業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前款所稱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產品的企業的認定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診斷、技術培訓、技術推廣等社會中介活動,支持科技信息網絡、科技信息庫和科技創業中心建設,形成完善的科技服務體系。第十壹條科技成果轉化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的技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符合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未經權利人許可,另壹方或其他各方不得披露、轉讓或允許他人使用壹方聲明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技術交易或者中介機構對其在代理或者中介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十二條科技成果持有人向社會轉讓科技成果,必須在合同中註明其成果的技術成熟度,並提供完整的權屬文件和技術資料。第十三條科技成果持有人可以以作價投資、折股或者出資比例等方式轉化其科技成果。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法人企業出資的,評估金額在公司或者企業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可以達到35%,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讓項目申請科技型企業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後,允許註冊資本逐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