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允許上訴外,壹經送達即行生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有上訴期的民事裁定,當事人在上訴期內不上訴,上訴期屆滿,即發生效力。
裁決和判決的區別在於: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了實體問題,也解決了程序問題。適用裁定要解決的實質性問題,如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拖延當事人期限等需要解決的程序性問題,人民法院核準其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時,可以裁定處理。
2.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能有多個。
3.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口頭裁定作出後,可以記入筆錄。
4.上訴期和抗訴期不同。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天,對壹審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天。裁決是書面形式的裁決。其格式、寫法、簽名與判決書基本壹致,但內容相對簡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三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