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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心理學公眾對刑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是什麽?

(壹)公眾對處罰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評價1。公眾評價刑罰的合理尺度。壹般來說,公眾對刑罰的評價與刑罰理論(如死刑的存廢、刑罰制度的改革等)無關。),而是隨著具體案件判決的公正性和對社會治安狀況的關註。在評價刑罰時,有理性的評價標準。根據抽樣調查,目前我國公眾對刑罰評價的合理尺度是:①嚴格執法:司法機關能否不畏強權,敢於將貪官汙吏和身居高位的腐敗分子繩之以法,將依靠人脈包庇作惡的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公正執法:能否在定罪量刑時抵制特權、“人為幹預”和“行政幹預”,真正做到“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③執法穩定:在適用刑罰時能否相對穩定,防止壹個時期過輕,另壹個時期過重,“同罪不同罰”。④有效執法:刑罰的執行能否震懾和分化犯罪分子,改善和穩定社會秩序。2.懲罰評價的人民情感量表。結合上述理性量表,公眾對刑罰評價的情感量表為:①同情與仇恨:對被害人的同情,對殘忍的加害人的仇恨,反對談論“人權”,對加害人過度“人道”。2鄙視與憤怒:我非常鄙視那些玩弄政治、幹涉司法、包庇壞人的人,對具體案件的無理判決深感憤怒。(3)表揚與批評:表揚廉潔奉公、不畏強權、嚴格執法、確保壹方平安的公安司法人員,對司法工作中的腐敗現象采取嚴厲的批評態度。(4)憎恨與鼓勵:特別是憎恨在服刑過程中繼續作惡的罪犯,鼓勵表現悔改的人。同時反對過分照顧犯人,使其生活水平超過當地貧困線以下居民的生活水平。3.人民評價刑罰的社會意義。社會大眾對刑罰的評價,反映了法律在審判和執行中的民心和民意。從壹個側面說明了民眾法律意識的低下和對政府法治的信心不足,具有以下社會意義:(1)懲罰的公平與合理是否得到公眾的認可,具有政治意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壹個國家司法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標誌。在社會腐敗盛行、犯罪率上升的時候,廣大民眾期待法律充分發揮對社會生活的幹預和監督功能,希望司法審判能夠成為懲治腐敗的利劍,撥開“妖霧”,讓社會生活有序進行。因此,我們很關心刑事司法審判能否做到“法不貴”、“法不偏”,防止“重罪輕罰”、“罪不罰”。司法審判是黨和國家治理社會的窗口,也反映了壹個國家某個政治家的形象。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對懲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認可,意味著公眾對政府治理國家的信任,對國家的未來充滿信心;反而反映了公眾對司法審判和政府執法的不信任。人民是國家的權力基礎,政府與人民的關系是“船”與“水”。"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因此,人民對懲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認可具有政治意義。(2)懲罰的有效性是否被公眾感受到具有社會意義。實施刑罰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懲罰的效果當然可以通過犯罪調查等統計數據來證明,但最重要的效果還是在於公眾的社會安全感。如果人們對社會治安狀況滿意,在社會生活中有穩定的安全感,就可以安心從事生產、工作和學習,從而促進社會發展;另壹方面,如果人們擔心向後看,他們就不能投身於國家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步伐就會放慢。因此,公眾對懲罰有效性的評價具有壹定的社會意義。(3)公眾對刑罰的評價反映了社會法律意識的低下。公眾對處罰的評價,既有理性的標準,也有感性的尺度。這種評價是符合客觀實際和法理的,但也有壹些誤傳和誤解,不符合客觀事實,觀點偏激,情緒偏頗。這種社會心態往往反映了公眾法律意識的水平和法律心理的成熟程度。所以理論宣傳部門要對此認真研究,及時分析。在聽取和吸收合理意見的同時,對壹些不正確的觀點和情緒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其向正確的方向發展,以確保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發展。(二)服刑人員對刑罰合理性的評價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其主觀因素,如對罪行嚴重性的認識、認罪態度、對量刑的認識等;受社會輿論氛圍、個體處罰比較等客觀因素影響。在此基礎上,形成對法院判決是否公正合理的評價。雖然我們不能單純以對犯人的評價作為評價尺度來看待懲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但是,這種評價仍然對刑罰執行的有效性產生影響。因此,在研究刑罰心理學時,必須關註服刑人員對刑罰合理性的訴求,從而改進刑罰的實施和執行方法,加強認罪教育,增加刑罰效果。1.囚犯對懲罰合理性的要求。犯人對刑罰合理性的要求壹般包括以下幾點:(1)犯人期望刑罰判決與自我預測的刑期壹致。如果刑期接近或低於預測刑期,他們認為刑罰合理;相反,如果判決是基於預測的刑期,他們認為刑罰是不合理的。但壹般被告人的預測刑期往往低於實際刑期。這種情況在少年犯中尤為突出,他們往往認為自己的罪行是理所當然的,因此自我預測的刑期較低。(2)犯人往往以“同罪同判”作為衡量刑罰合理性的標準。宣判前後,他們經常互相詢問案情和處罰。如果罪名相似但處罰相差較大,他們認為處罰額度不合理。往往不註重量刑的時空差異,以及被定罪人犯罪情節的差異,而是要求量刑絕對“對等”。(3)犯人對刑罰合理性的評價受其對犯罪嚴重性的認知影響。關於犯罪的嚴重性,是基於習慣性的判斷。如果妳認為謀殺和縱火是重罪,盜竊、賭博和賄賂是輕罪。[1]主觀上,如果壹個人的罪行不嚴重,從重處罰,則認為處罰不合理。(4)犯人對刑罰合理性的判斷受輿論氛圍的影響。這種輿論氛圍可以分為社會輿論和監獄輿論。輿論是指某項刑事政策在壹段時間內的實施所造成的聲勢和壓力,公眾對壹些重要案件的關註,以及宣傳媒體對案件的曝光。獄內輿論是指大多數罪犯對壹個案件量刑輕重的評價。由於從眾心理的影響,犯人往往會跟隨多數人的評價,而放棄自己的判斷。(5)犯人對刑罰執行合理性的需求集中在兩個基本方面:人道主義和安全。刑事判決生效並交付監獄執行後,大多數服刑人員都期望在更好的監獄環境中度過刑期。根據調查問卷,他們對監獄當局的要求主要是人道主義的(不體罰、吃飽穿暖、不過度體力勞動等。),而他們對服刑生活的訴求主要是安全(勞動保護、不從事冒險工作、反對監獄領導和相互沖突等。),也就是他們希望在人道主義待遇下安全度過刑期。2.承受犯罪心理對改造的影響。就當代刑罰而言,承受刑罰的心理主要是與剝奪人身自由相聯系的痛苦感和壓抑感。它既有積極的影響,也有消極的影響。積極促進罪犯擺脫自身困境的願望,有恢復自由重新開始的動力;負面影響表現在罪犯犯罪心理的相互蔓延和服刑期間自卑、自卑對改造進程的幹擾。總體上表現為改造與被改造之間的矛盾,即罪犯原有的違法犯罪心理結構與改造目標和要求所引起的改造需要之間的矛盾。作為行刑機關,應加大各種教育改造工作力度,引導罪犯認罪悔罪,消除其抑郁悲觀情緒,樹立改造信心,激發自我改造的需要,產生積極的改造動力,克服消極心理,徹底放棄違法犯罪的動機,爭取光明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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