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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如何合理避稅?

“合理避稅”也叫“稅收籌劃”。它源於1935年英國“稅務局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林書宇爵士對稅收籌劃做了這樣的表述:“每個人都有權利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根據法律做出的壹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麽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這個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可。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範化定義逐漸形成,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的事先規劃和安排,盡可能獲得節稅的經濟利益。”這壹定義表明,稅收籌劃具有以下三個明顯的特征:

壹是合法性。

意味著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偷逃稅收業務就是偷稅。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同壹準則。毫無疑問,納稅人應該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也應該依法納稅。但現實中,在守法的條件下,企業往往有多種稅負不同的納稅方案可供選擇。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降低稅負,增加利潤,稅收籌劃成為可能。

第二是規劃。

它意味著提前計劃、設計和安排。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義務通常是滯後的:流轉稅是在企業的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的;在收入實現或分配之前,不繳納所得稅;房產稅是在取得房產後才繳納的,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提前做好計劃的可能。此外,商業、投資和財務管理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法規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受稅人不同,稅收待遇往往也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了他們可以選擇較低稅負的決定。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就不是稅收籌劃,而是偷稅漏稅。

第三是目的性。

意思是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壹層意思選擇低稅負。稅負低意味著稅收成本低,資本回收率高;另壹層意思是拖延繳稅時間(不同於違反稅法的欠稅)。納稅期限的推遲可能會降低稅負(如避免高邊際稅率)和資金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無論哪種方式,結果都是節稅。從稅收籌劃的起源和定義可以看出,稅收籌劃不僅是企業利潤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也是提升企業管理水平的途徑,更是企業領導決策的重要內容,這是稅收籌劃活動在西方發達國家迅速發展和普及的根本原因。總之,稅收籌劃是企業經營中企業行為和政府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成功的稅收籌劃不僅可以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還可以實現政府在稅收法律法規中賦予的政策意圖。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即使從政府宏觀調控的立場(如產業政策等)來看。),稅收籌劃活動應該鼓勵,至少不應該禁止。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壹定的客觀條件下存在的。目前,這壹客觀條件至少包括兩個因素:政府依法治稅的水平和稅法的變化。

首先,依法治稅是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如果某壹地區的實際稅收操作不是以現行稅法為依據,而是以類似於收入指標的其他因素為依據,那麽稅收籌劃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因為前提條件已經消失,這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該註意的首要問題。

其次,稅法作為壹種法律,既具有穩定性,又具有靈活性,因此稅收籌劃要時刻關註稅法的變化。在制度轉軌尚未完成、稅法調整頻繁的現階段,這壹點要特別註意,因為壹旦稅法調整,稅收籌劃的基礎就可能消失或發生變化,籌劃的結果也可能與最初的預期完全相反。也就是說,企業的決策者和財務人員要關註稅法的變化和調整,並據此調整稅收籌劃的策略和方法。任何稅法調整的內容本身都可能是新的稅收籌劃的基礎,但關鍵在於決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運用稅收籌劃手段,實現企業的利潤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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