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合法性。
意味著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偷逃稅收業務就是偷稅。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同壹準則。毫無疑問,納稅人應該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也應該依法納稅。但現實中,在守法的條件下,企業往往有多種稅負不同的納稅方案可供選擇。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降低稅負,增加利潤,稅收籌劃成為可能。
第二是規劃。
它意味著提前計劃、設計和安排。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義務通常是滯後的:流轉稅是在企業的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的;在收入實現或分配之前,不繳納所得稅;房產稅是在取得房產後才繳納的,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提前做好計劃的可能。此外,商業、投資和財務管理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法規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受稅人不同,稅收待遇往往也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了他們可以選擇較低稅負的決定。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就不是稅收籌劃,而是偷稅漏稅。
第三是目的性。
意思是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壹層意思選擇低稅負。稅負低意味著稅收成本低,資本回收率高;另壹層意思是拖延繳稅時間(不同於違反稅法的欠稅)。納稅期限的推遲可能會降低稅負(如避免高邊際稅率)和資金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無論哪種方式,結果都是節稅。從稅收籌劃的起源和定義可以看出,稅收籌劃不僅是企業利潤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也是提升企業管理水平的途徑,更是企業領導決策的重要內容,這是稅收籌劃活動在西方發達國家迅速發展和普及的根本原因。總之,稅收籌劃是企業經營中企業行為和政府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成功的稅收籌劃不僅可以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還可以實現政府在稅收法律法規中賦予的政策意圖。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即使從政府宏觀調控的立場(如產業政策等)來看。),稅收籌劃活動應該鼓勵,至少不應該禁止。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壹定的客觀條件下存在的。目前,這壹客觀條件至少包括兩個因素:政府依法治稅的水平和稅法的變化。
首先,依法治稅是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如果某壹地區的實際稅收操作不是以現行稅法為依據,而是以類似於收入指標的其他因素為依據,那麽稅收籌劃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因為前提條件已經消失,這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該註意的首要問題。
其次,稅法作為壹種法律,既具有穩定性,又具有靈活性,因此稅收籌劃要時刻關註稅法的變化。在制度轉軌尚未完成、稅法調整頻繁的現階段,這壹點要特別註意,因為壹旦稅法調整,稅收籌劃的基礎就可能消失或發生變化,籌劃的結果也可能與最初的預期完全相反。也就是說,企業的決策者和財務人員要關註稅法的變化和調整,並據此調整稅收籌劃的策略和方法。任何稅法調整的內容本身都可能是新的稅收籌劃的基礎,但關鍵在於決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運用稅收籌劃手段,實現企業的利潤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