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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和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並監督實施。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統壹管理全省標準化工作。

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第二章標準的制定第六條制定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有利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合理利用國家資源和保護環境,有利於產品的普遍交流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滿足使用要求。第七條下列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需要全省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四川省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制作):

(壹)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食品、飲料、藥品、化肥、農藥、飼料等產品的質量、安全和衛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資源、交通、環境保護的安全、健康和技術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和衛生要求;

(四)防偽技術及其產品的質量要求;

(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技術和服務質量要求;

(六)農(含林、牧、牧)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和生產經營技術要求;

(七)認為應當制定地方標準的其他技術要求。

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布後,地方標準即行廢止。第八條四川省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以下標準是強制性的:

(壹)食品、飲料、藥品、肥料、農藥飲料等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

(二)節能、資源節約、汙染物排放和環境質量標準;

(三)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

(四)農業種子、種苗、種畜禽、煙葉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執行的其他地方標準。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第九條四川省地方標準由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規劃、組織制定,統壹批準、編號、出版、印刷,並報國務院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備案。地方標準的審查可以委托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

法律對制定地方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產品,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的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和銷售的依據。企業產品標準應按《四川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申報備案。第十壹條地方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實施後,標準制定者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市場需要,及時進行復審。評審周期壹般不超過3年。地方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審查通過後,應當重新備案。第三章標準的實施第十二條下列標準必須實施:

(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執行的推薦性標準;

(三)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第十三條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合同雙方商定。出口產品在中國境內銷售時;屬於強制性標準管理範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第十四條新產品開發、產品改進和技術改造應當符合標準化的要求。第十五條組織生產和檢驗應當根據產品執行的標準進行。

生產的產品應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執行的標準。

產品標簽、標誌和使用說明,以及編碼和信息標誌及其使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第十六條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非標準生產:

(壹)沒有產品標準;

(二)產品標準未按照規定備案登記的;

(三)不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

(四)廢止標準的實施情況;

(五)執行的標準內容不全,不能全面、準確地判定產品質量;

(六)未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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