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跨部門的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以下統稱監督檢查部門,連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查處的,從其規定。
公安、民政、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網信、商務、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第五條鼓勵、支持和保護壹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六條推動建立川渝反不正當競爭合作機制,與重慶開展聯合執法,從統壹執法標準、執法信息共享、執法結果互認等方面加強合作,促進川渝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和市場環境優化。
加強與其他省(區、市)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交流與合作,配合和協助其他省(區、市)依法調查取證、文書送達和執行。第二章反不正當競爭環境建設第七條經營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內控合規管理,自覺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八條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引導和規範會員競爭,配合和協助監督檢查部門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九條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因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經營者信息記入信用記錄,從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省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系統采集並依法公示,會同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對失信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第十條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和新業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分析研究,為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政策提供參考。第十壹條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監管體系和執法能力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發現和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能力。第十二條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通過公開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判定標準和典型案例,引導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商業競爭,引導經營者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反商業賄賂等反不正當競爭管理制度。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通過案例解讀、情景互動等方式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法宣傳。第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郵箱或者電子郵箱,並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結果告知舉報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舉報權擾亂監督檢查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或者敲詐勒索。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反不正當競爭的監督。第三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十五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經營者不得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會產生混淆的商品。
本條第壹款所稱引人誤解,應當根據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程度、標識的實際使用範圍以及標識與商品的相似性、顯著性、知名度等綜合認定。本條第壹款所稱具有壹定影響,是指該標識在市場上具有壹定知名度,經經營者使用後在壹定範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