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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細則

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行為,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為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和材料的采購提供招標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管理。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建設、鐵路、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章執業準入

第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並在《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規定的範圍內承擔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合夥、合作經營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條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共同承擔同壹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擔招標代理業務;各方招標代理機構應* * *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並對招標代理活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地區承接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八條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壹)招標人是對項目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主管部門;

(二)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是招標項目的主要負責人;

(3)投標人近三年在工程招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壹家招標代理機構。非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營業機構應當有三名以上在本機構註冊的專職技術人員。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從事的招標代理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禁止下列行為:

(壹)轉讓、分包招標代理業務;

(二)轉讓、出借或者倒賣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

(三)假借他人資格證書承接招標代理業務的;

(四)無招標代理資格證書或者超越招標代理資格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執業規範

第十二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具備下列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壹)具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算、財務和項目管理等專業技術力量;

(2)具有類似工程項目的投標經驗;

(三)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技術人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代理,並有權要求招標代理機構出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原件。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托,承擔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壹)代表擬招標人發布公告;

(二)代表申請人投標的邀請書;

(三)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四)協助招標人審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

(五)招標文件的編制和發布;

(六)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七)標底的編制;

(八)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答疑並起草答疑紀要;

(九)協助招標人或者受招標人委托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協助招標人或受招標人委托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十壹)準備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二)辦理招標的備案手續及相關事項的公示手續;

(十三)起草合同;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承接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書面合同應當載明:

(壹)招標人名稱和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二)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等級及其證書編號;

(三)代理的內容;

(四)負責代理業務的項目負責人和兩名以上在代理機構註冊的專職技術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五)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簽約的時間和地點;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招標代理業務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具有相應招標代理業務能力的專職技術人員從事招標代理工作。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向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並對所提供文件和資料的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與招標代理活動有關的行為:

(壹)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以非法降價、操縱投標為條件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

(三)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在招標中弄虛作假,規避招標,明標暗標,肢解發包的;

(四)指使招標代理機構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和招標程序進行招標代理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向招標人和投標人收取的費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低於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承接業務,不得以低收費為由降低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不得向投標人或中標人附加任何條件或收取任何額外費用,不得收取報名費、會議費,不得沒收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收取銷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費用;投標使用的圖紙和資料只能收取保證金,保證金在未中標單位返還圖紙和資料時返還。

第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招標人的規定;拒絕投標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招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在委托範圍內的招標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代理機構對其在招標代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和超越招標人委托範圍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行賄、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壹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視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不得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的委托,在同壹項目中從事同壹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招標人或者股東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等利益關系。

第二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應當保守在招標代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該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損害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檔案,妥善保管招標活動中形成的相關文件和資料;代理範圍內的文件、資料應當抄送業主,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檔案保存期限保存,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閱時應當提供。

第二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機關應當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記錄招標代理機構的基本情況、專職技術人員、經營狀況、不良記錄、資質及復審等信息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頒發資格證書,給予警告,1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招標代理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處以3萬元罰款,撤銷其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收回其資格證書,3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招標代理行為無效,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

(二)在同壹項目中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從事同壹招標代理業務;

(三)違反招標代理合同規定,安排本機構非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招標代理工作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檔案保存期保存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或者拒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詢的;

(5)拒絕招標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三年內禁止從事代理業務。

第三十三條因招標代理機構的原因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委托不具備相應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為投標的,責令改正,處以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造成損失的,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損失。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0元至65438元的罰款;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撤銷、暫停和註銷,由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決定。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處罰結果抄送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證機構,並記入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庫不良記錄檔案。屬於壹級資質代理機構的,由省級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管理局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因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三)非法幹預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

(四)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招標代理活動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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