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本企業不適用和不必要的各種資產;
(二)產品結構不合理的作坊和工廠;
(三)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的國有企業的產權。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有爭議的,不得有償轉讓。第七條下列地方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有償轉讓,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有中央投資的,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壹)有償轉讓企業全部產權;
(二)有償轉讓部分企業產權;
(三)企業整體資產有償轉讓。
省屬企業上述國有資產的有償轉讓,應當經省國資、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特大型、大型企業或者中央管理企業的上述國有資產的有償轉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第八條壹般固定資產單臺(套)設備的有償轉讓,由企業決定,報同級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重要建築物和企業的關鍵和成套設備、部分車間和廠房的有償轉讓,須經同級國有資產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國有股轉讓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轉讓和證券交易的有關規定。第十條企業國有資產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有償轉讓。第十壹條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的壹般程序是:
(壹)按本辦法規定經批準或備案後,進行資產清查;
(2)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
(三)確定底價。
(四)簽訂交易合同;
(五)辦理產權轉移的相關手續;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應當進入產權交易市場,規範運作。未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的縣,由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轉讓。
產權交易市場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資格由省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第十三條國有資產有償轉讓,必須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第十四條國有資產評估應當由企業自主選擇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禁止對需要有償轉讓的國有資產進行人為分割和評估。第十五條在資產評估中,應當重視工業產權、名牌產品信譽、企業商譽等需要有償轉讓的無形資產的評估。第十六條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由國有資產和財政主管部門在確認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結合市場情況、企業債權債務、土地使用方式、地理環境、富余人員安置、企業經營現狀和預期效益等綜合因素,確定有償轉讓底價。
企業國有資產有償轉讓的交易價格,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可以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在有償轉讓底價的基礎上浮動。第三章購買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購買企業國有資產。本企業員工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第十八條購買企業國有資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出資額;
(二)承擔企業相互債務;
(3)融資租賃;
(四)國家允許的其他方式。第十九條購買土地等企業資源性國有資產,購買方只能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該資產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方不得轉讓該資源性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國有企業用國有資產購買其他國有企業的產權,購買的資產仍屬於國家,購買方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