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壩高100米或庫容5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2)庫容大於1億立方米,且活斷層穿過水庫正常蓄水區及其外延5公裏以內的水庫;
(三)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地震破壞後可能對重要城鎮和重要基礎設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的水庫;
(四)壩高大於80米或庫容大於1億立方米,且位於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的流域。第五條下列新建水庫應當安裝強震動監測設施並保持運行:
(壹)最高水位蓄水區及其外延10公裏範圍內有活動斷層通過、地震破壞後可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的大型水庫;
(2)設計地震烈度為八度以上的壹、二類永久性水庫的水工建築物。第六條對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未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設置強震監測設施的現有水庫,省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後認為應當補充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設置強震監測設施的,水庫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評估意見補充建設水庫地震監測臺網或設置強震監測設施。第七條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水庫強震監測設施應當由專業設計單位設計,並按照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采用符合地震監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要求的設備和軟件,確保工程質量。第八條省、市(州)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水庫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按照《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征求同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對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建設方案或者強震監測設施設置方案的意見。第九條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建成並試運行3個月以上後,水庫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第十條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驗收合格後,水庫建設單位應當向省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提交竣工報告和驗收意見。第十壹條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的建設經費和運行經費,由水庫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二條水庫建設單位負責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機構。第十三條水庫地震監測數據應當傳輸至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
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水庫地震監測數據和運行報告的傳輸方式、內容和時限,並將水庫地震監測數據納入地震科學數據範圍。第十四條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負責水庫地震監測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
縣級以上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水庫建設單位建立健全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的運行管理和技術管理制度,加強對從事水庫地震監測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的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地震監測信息的檢測、傳輸、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應當保證質量和安全。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要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壹)未按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標準建設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設置強震監測設施的;
(二)未采用符合地震監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要求的設備和軟件的;
(三)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運行的;
(四)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監測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運行的;
(五)未按照要求傳輸數據和報送運營報表的。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05年6月7日發布的《四川省大型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