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地補償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標準壹、征地補償的基本原則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壹)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壹半計算。(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被征用耕地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壹半計算。(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根據實際損失合理賠償。補償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按照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民不能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第四十壹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征地的鄉(鎮)或者村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除依法結婚並生育子女的外,不再安置新移民;倉促種植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第四十二條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應當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照下列規定管理和使用: (壹)土地補償費應當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以及對因征收土地不能就業的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並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個人的,支付給個人;屬於集體所有的,應當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三)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征用並安置了農業人口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征用後的人員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向農民公布,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轉移、挪用或者截留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與征地有關的費用。第四十三條占用耕地後,依法減免農業稅,糧食合同定購任務相應調整。二、征地補償標準《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意見的通知》(川國土函[2008]73號)(見附件6)三、各地征地年產值標準《關於組織實施統壹征地年產值標準的通知》(川國土發[2009]54號)(見附件8)四、 征地安置與社會保障1、《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失地無業農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省委〔2004〕1號)(見附件2)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緊急通知》(四川省委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655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府發〔2009〕302號)(見附件5) 5、見《四川省征地補償標準征收辦法(四)》《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征收辦法(壹)》、《四川省地方性法規(1)、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6號)(二),省委、土地管理委員會。 * *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失地失業農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省委發[2004]1號)3。《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緊急通知》(川省委[2005]12號)4。《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2008〕15號)5。《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09〕302號)6、《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三、省級有關部門文件。《關於做好失地失業農民失業保險和再就業工作的意見》(川勞社發〔2004〕6號)8。《關於組織實施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的通知》(郭川資發54號)四。各地、市(州)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9。《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78號)10。《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修訂方案的批復》(川府函[2008]88號)66《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8]59號)12、 樂山市中心城市規劃區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樂山市政府令[2008]8號)13、《峨眉山市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暫行辦法》(峨眉山市政府令[2006]6號)14、《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達州市政府令[2008]47號)15、 《關於印發廣元市土地附著物及房屋拆遷安置辦法補償標準的通知》(廣府10) 16、《關於印發巴中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符拔發[2009]32號)17、《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瀘州市征地拆遷安置辦法的通知》(2004年頒布)17。 關於印發瀘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瀘市府函[2008]77號)19、《自貢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辦法》(自貢市政府令[2009]65號)20、 涼山州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辦法(涼山州人民政府文件2009年9月)關於川溫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遷補償執行標準的通知(阿福辦發[2009]186號)22、關於印發馬文公路改造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阿福辦發[2008]1號)23、關於印發雙流縣30號)24、 《關於印發惠東縣農村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惠東府發〔2009〕24號)五、各地區、各市(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25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和《成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辦法》的通知(19) 26。成都市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險操作辦法。樂山市被征地農村居民安置保障暫行辦法(樂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號)28。關於印發《宜賓市被征地農村居民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宜府發[2004]50號)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達市府辦[2010]16號)30 .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元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廣府發〔2007〕21號)3655。阿壩州人民政府關於批準《阿壩州失地無業農民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阿府發〔2006〕7號)32。阿壩州人民政府關於批準《農墾城鎮失地無業農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阿福發〔2006〕8號)以上文件均有電子版,從電建論壇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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