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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專家學者就涉企合規改革試點工作進行了討論。

為適應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檢察機關以有效懲治和預防企業犯罪、營造法治營商環境為重點,創新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本期摘錄四位專家學者的相關論述,為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提供參考,助力中國特色企業合規制度建設。

讓企業合規改革更好地釋放制度紅利,

將企業合規機制引入行政和解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

行政和解制度作為壹種協商、合作、妥協的行政執法方式,經過幾年的試點,在我國反壟斷執法和證券監管領域已經初步建立,對於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優化行政執法資源配置、維護經營者和投資者利益、恢復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但是,現行行政和解制度並沒有明確引入企業合規機制,除了責令企業支付承諾金和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外,並沒有提出改變公司治理結構和改造企業文化的要求,削弱了行政和解制度在發現和預防行政違法行為中的作用。未來可以吸收歐美國家行政和解制度的理念,評估我國證券領域行政和解實驗的效果,借鑒檢察機關企業合規監督檢查制度的成功經驗,在行政執法承諾中引入合規機制,將合規承諾作為達成承諾許可協議的重要條件,將合規整改的效果作為終止行政調查的前提條件。這將是壹個值得探討的重大法律改革課題。

繼續優化涉事企業合規與處罰聯動機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芬飛)

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實施和深化,離不開行政監管部門的全面配合。在探索涉企合規改革的過程中,檢察機關也更加註重發揮行政監管部門的作用,嘗試利用現有的制度空間解決與行政監管部門的銜接配合問題。但由於行政監管部門在處理企業合規案件時沒有法定義務配合刑事執法機關,銜接配合的規則和程序較差,處罰與執行銜接的程序不順暢是必然的。而且在實體銜接和合規標準銜接方面,也存在合規激勵的有效性難以保證、違法犯罪行為難以統壹防範等問題。為有效解決涉案企業合規與處罰的銜接問題,不僅要在法律上明確行政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細化銜接配合的規則和程序,還要與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制定合規與處罰有效銜接的專項合規整改標準,建立企業犯罪偵查中的“檢察指導”制度,繼續優化“雙向銜接”機制。

刑事順從符合理性的刑事政策目標。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相)

新時期以來,治理單位犯罪的刑事政策正在發生轉變,其重要標誌是司法機關正在將企業合規改革作為現階段治理單位犯罪的壹項重要制度進行實踐,體現了國家和企業“治理單位犯罪”的共同努力,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制度也在悄然發生變化。但是,在單位犯罪刑事政策的轉型中,也存在著立法與司法沖突的風險,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調節功能被刑事政策削弱或消解。理性的單位犯罪刑事政策的目標是,司法機關既不能無原則、無組織地向單位犯罪屈服,也不能盲目從寬,甚至錯誤立法;不能嚴,不能壹棍子打死,要給涉罪單位壹個重生的機會。刑事合規符合這壹政策目標。公司合規改革不是對單位犯罪的單向度寬大,也應該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用綠色治理理念構建刑事合規體系

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傳軒)

近年來,我國加強了對企業環境的刑事規制,但企業環境刑事守法的理念尚未確立,立法依據不足,實踐受限,制度尚有缺失。對此,我們可以嘗試用綠色治理的理念為其制度建設提供壹個新的視角和新思路。相應地,綠色法律治理理念的引入,可以在價值理念的確立、頂層制度的設計、機制和手段的協調等方面引導和支撐企業環境刑事合規的逐步完善。總之,基於內部治理的企業環境刑事守法體系應包括基本規則設計、組織團隊建設和支持監督機制。基於外部治理的公司環境刑事合規制度應主要包括檢察機關在起訴階段主導的環境刑事合規制度和法院在審判階段主導的環境刑事合規制度,並在分類、激勵形式及其適用條件、合規計劃制定與實施、監督、評估與驗收等方面相互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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