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水利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將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發展與本市經濟水平相適應的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支持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的科技創新,積極引進、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建設智慧城市,提高治理水平。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或者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第八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責任區和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廣場、橋梁、地下通道等公共設施,由管理維護或保潔作業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公園、綠地、機場、車站、碼頭、集貿市場、停車場、物流場所和商品交易、展覽、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由其管理;
(四)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自行負責;
(五)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權利人負責;
(六)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者負責;
(七)穿越城市的公路、鐵路及其行政區域,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八)市區範圍內的水庫、河流、湖泊、池塘、堤壩及其周邊地區,由管理者負責。第九條責任區劃定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
責任人應當保證責任區域符合國家或者地方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責任人應當勸阻、制止責任區內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或者報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第十條責任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保持市容整潔,無擅自搭建、加工、經營、堆放、張貼、塗寫、懸掛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整潔,無垃圾、糞便、汙水、汙漬,並按照規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共、園林和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和完好。第三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進行城市容貌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城市容貌標準,並報省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城市的道路、給排水、供熱、燃氣、衛生設施、停車場、照明、交通、人防、供電、通信、園林綠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負責維護其完好和整潔。
城市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已建的架空管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改造。第十三條城市中的建築物、構築物,其體量、造型、色彩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外觀完好、整潔、美觀;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立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容貌標準的規定,定期進行粉刷、清洗、裝飾和修繕;排煙、風箱等設施的安裝應安全、美觀。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前,應以全景和半全景的圍墻、柵欄、綠籬、花池、草坪為界限。涉及文物保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