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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人有多愛打官司?現代歐美人可能會為自己感到羞恥。

宋代是中國古代歷史上經濟和文化達到頂峰的朝代。正如歷史學家陳寅恪所說:“中華民族的文化經過幾千年的演變,在趙宋時期達到頂峰。”長期以來,西方學者非常重視宋代歷史,多年來取得了壹些研究成果。然而,在對宋代歷史和社會的探索中,大多數西方學者在壹定程度上低估了法律對宋代人們生活的影響。

法律壹直被視為西方文明的驕傲,但中國的法家思想兩千多年來名聲不佳。長期以來,西方學術界普遍認為中國的法律大多是懲罰性的,中國人總是盡量避免訴諸正式法律,除非絕對必要。甚至在20世紀上半葉,中國著名學者梁漱溟就曾這樣比較中西訴訟觀:“洋人打官司是常事,不疑可訴。中國人極其不願意打官司,也很少打官司。親戚朋友壹旦卷入官司,傷了感情,從此相見不易。在歐美,律師是很優秀的職業,但在中國,律師卻深受所有人的鄙視和厭惡。”90年代,張藝謀電影裏的秋菊還在糾結要不要打官司。第壹個質疑中國無訟、厭訟觀念的人,是徘徊在邊緣漢學的荷蘭人高羅佩。

高羅佩在政法系學習時,研究過中國的語言和文化。1947在荷蘭駐美參贊期間,開始寫了壹系列關於狄公案的小說。為了給小說尋找靈感,高羅佩把目光投向了中國古代的公案寫作,找到了壹本寫於宋代的破案手冊——《湯陰比什》。通過對《唐音弼時》144個案件的研究,高羅佩發現,以宋朝為代表的中國古代政府所面臨的案件極其多樣,包括各種民事和刑事案件,從壹匹絲綢馬的歸屬到謀殺和叛亂,不壹而足。高羅佩特別關註壹些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比如不孝和同桌。並總結了中西案例的相似之處:貪婪和復仇是導致死罪的主要動機。基於上述考察,高羅佩得出了與西方主流判斷相反的結論,認為中國古代法律雖然存在壹些缺陷,但中國傳統司法制度總體上運行良好。

高羅佩與傳統漢學家的本質區別在於,大多數人視為正道的中國政治和歷史研究,在高羅佩看來並不是最重要的。他尋找壹條沒人走過的小岔路,發現了壹些鮮為人知但更重要的東西。在中國主流法制史學術界還處於傳統制度史研究範式的時候,高羅佩註意到了《司法判決書匯編》這壹完全不同的史料,並預言了其在未來研究中的學術價值,對中國法制史研究做出了新的思考。但他的觀點在當年並沒有引起主流學術界的重視。直到八九十年代,隨著西方學術界“新法制史”研究的興起,人們才意識到他的高度,他的視覺方法至今仍有啟發意義。

西方漢學家之所以認為中國古代法律無足輕重,主要是因為他們在研究了儒家思想後自動默認:在儒家理想中,國家要以“仁政”治理,以道德教化民眾,讓大家和諧相處,達到“無訟”的境界。在學者眼中,法律是壹種低級的社會控制工具,不應過分依賴。訴諸法律意味著道德勸告和模範引導失去了作用,這是治理失敗的表現。總的來說,封建政府的價值取向是“無訟”。但普通人是否壹直對訴訟感到厭倦,也不是那麽絕對。《宋史·地理》記載了很多“民好爭吵,好打官司”的地方。

《龔銘書簡清明集》是宋代訴訟判決書和公文的分類匯編。書中提供了大量南宋基層社會的描寫,為後人了解宋代社會提供了寶貴的第壹手資料。許多具體案例揭示了宋代普通民眾對訴訟的態度。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從不害怕上法庭,即使訴訟的對象是政府衙門。在《龔銘書簡·清明記》中,因家庭成員與社會成員之間的財產糾紛而引發的訴訟隨處可見,如兒子偷父親的牛、兒子濫用家庭財產、兄弟間爭奪財產、佃戶侵占主人的土地等等。它涵蓋了宋代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壹篇名為《我哥罵他哥惡名昭彰》的記錄中,僅僅因為他哥給他哥起了個外號叫“丁”兩兄弟就上了法庭,要求政府給他們壹個是非。政府往往很頭疼,壹些訴訟當事人報案時總是誇大其詞,結果發現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有時候農事急了,老百姓也願意為了壹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棄家棄業,假索賠,鬧官司”。他們真的愛上了訴訟,為了訴訟去打官司。可見,在宋代,當時上朝的費用應該不是很高。宋朝政府頒布了大量規範重要民事行為的法規,包括結婚、離婚、收養和繼承等。,而且所有關於土地產權交易和繼承的法律法規都是精密完備的,但最後正式流傳下來的只有少數,只能在當年的壹些案例中看到。

宋朝的人喜歡打官司,自然導致訴訟律師的生意非常紅火。在傳統儒家士大夫書寫的史料中,訴訟人的形象千篇壹律,是壹個遭到嚴厲批判的群體。他們經常被指責“搬弄是非,教唆訴訟,從中漁利”,甚至被稱為“訴訟人鬼”“訴訟人”。然而,在《書·斷案清明》中,我們看到了壹個更為生動的宋代訟師形象。總體來說,他們受過教育,相對富裕,熟悉地方官員,熟悉政府事務的流程。雖然傳統法律禁止訴訟律師這壹職業,但民眾對其服務有需求,這壹群體的存在壹直有市場。

訴訟當事人的生活狀況也大相徑庭。他們中的壹些人不得不依靠自己在政府面前“躺下”。當他們得知有人被傳喚問話時,他們會在出差到來之前迅速找到他們,並向他們推銷服務。為了不讓當事人被搶走,壹些“全才”訴訟律師不得不在當事人家門前上演壹場全力以赴的武術表演,賺點錢真的不容易。然而,壹些訴訟律師過著體面得多的生活。他們通常是該市有影響力的地方領導人。當人們遇到法律上的麻煩時,他們會上門尋求幫助。宋代的訴訟律師雖然不具備當代西方律師的地位,但作為中國古代法律中提供訴訟協助的力量,也是中國傳統文化中不可忽視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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