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條件
1.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壹般條件。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壹般條件是指上市公司以不同方式發行股票應滿足的條件,包括:
(1)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高效、合法、可靠;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違反《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36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65,438+0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離,機構和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12個月內不存在提供對外擔保的違法行為。
(2)盈利能力要可持續。上市公司連續三個會計年度盈利。與扣非前凈利潤相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按較低者計算;業務和利潤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嚴重依賴;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持續,商業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的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已合法取得並可持續使用,不存在實際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24個月內已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況。
(3)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嚴格遵循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3年及壹期財務報表未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帶強調事項的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響或者重大不利影響在發行前已經消除;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三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行為;三年內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三年內實現的年可分配利潤的20%。
(4)財務會計憑證不存在虛假記載。上市公司沒有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沒有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沒有受到嚴重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沒有嚴重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五)募集資金的金額和用途符合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所需金額;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除金融企業外,本次集合資金的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借給他人、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且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形成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入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門賬戶。
(六)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予改正的。③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12個月內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調查,或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6.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情形。
2.上市公司向原有股東配股(以下簡稱配股)的條件
除上述壹般條件外,供股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前總股本的30%;
(二)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購的股份數量;
(三)證券法規定的代銷發行。控股股東未履行認購股份承諾的,或者委托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的股份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的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返還認購的股東。
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增發)的條件
除上述壹般條件外,本次發行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較,以較低者作為計算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基礎;
(2)除金融企業外,期末無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給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金融投資。
(三)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發行股份意向書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壹交易日均價。
4.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發行對象數量不超過10。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票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相關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權益受到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尚未消除的;
(三)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或者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調查,或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調查;
(六)註冊會計師對最近壹年及壹期財務報表出具的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但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