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給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進行審理,由第三方做出對爭議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仲裁是壹種具有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糾紛解決方式。
壹般來說,仲裁不是司法機構,而是民間機構。仲裁的法律工作者均為兼職律師、法律顧問或退休法律工作者。進行仲裁,在65,438+000名仲裁員中,我們將選擇壹名仲裁員代表,乙方將選擇壹名仲裁員代表,並將有壹名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幾個要點:
1、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這反映了對爭端解決事項中當事方自主權的尊重。眾所周知,訴訟是解決各種糾紛的合法且最終的途徑。法國諺語中有壹句話:“正義是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就是這個道理。在沒有當事人事先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這是訴訟與仲裁的顯著區別。
2.仲裁機構是非司法第三方爭議解決機構。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不納入司法機關序列,在設立、組織和活動上具有獨立性;
3.仲裁機構對具體案件的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勞動仲裁是專門的司法機構。不等同於仲裁。
訴訟是指專門的國家機關在訴訟當事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是民眾或檢察官要求法官依據司法權做出判決的行為。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壹般采用二審終審制,分為壹審和二審,但也有部分案件實行壹審終審制。比如新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執行壹審終審判決。”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第壹,仲裁不受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的限制。在約定仲裁機構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靈活選擇。在訴訟中,必須按照分級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應訴。
對於訴訟來說,壹旦發生糾紛,基本就確定了管轄法院。訴訟有管轄制度而仲裁沒有的主要原因是訴訟是壹種解決糾紛的法律途徑。中國有近4000個法院。為了完整的流程和節省成本,需要將案件轉移到特定的法院以節省成本。
此外,從查明案件事實和便於執行的角度出發,傳統訴訟更註重訴訟參與人或爭議的對象,因此根據被告所在地或爭議財產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是合理的。
仲裁的考量與訴訟截然不同。因為仲裁是當事人自願發起的過程,自然賦予當事人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同仲裁機構的權利。與訴訟相比,仲裁更關註爭議事件本身。因此,仲裁制度不是也不適合受管轄制度的約束。
第二,仲裁申請人有權指定仲裁員審理案件,但當事人無權指定法官。回避制度是訴訟當事人對法官的被動選擇權,即不選擇壹名法官或部分法官自己審理案件的制度。
傳統訴訟理論認為,訴訟是法官中間審理案件的過程,法官在事先不了解案情的情況下,必須采取中立的立場。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法官都有資格審理案件。但是,民商事案件類型多樣,而且隨著信息化的發展,民商事糾紛的技術含量與日俱增。在這種情況下,對背景復雜的裁判的要求與日俱增。
相對於知識結構相對簡單的法院,仲裁員壹般具有更高的職稱,背景也更加多元。在賦予仲裁申請人選擇仲裁機構權利的基礎上,賦予其選擇具有特定專業能力的仲裁員的權利,將更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第三,與法院嚴格以法律為標準審理案件不同,仲裁機構的標準更加靈活。如前所述,仲裁員的背景更加復雜,有利於解決專業糾紛。此外,所有仲裁機構都有權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對法院來說,制定自己的組織規則的權力似乎遙不可及。
第四,與四級法院兩審終審制不同,仲裁采取壹裁終審制。中國的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為了防止訴訟程序中可能出現的錯誤,避免訴訟中可能出現的主場優勢,我國規定訴訟壹般采用兩審終審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審期限為6個月,可以延長,二審期限為3個月,也可以延長。如果案件進入再審、再審或抗訴,審判過程可能要從頭開始。因此,當壹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時,其時間成本是不可忽視的。
仲裁裁決制度保證了仲裁裁決壹旦作出就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可以為訴訟當事人節省大量的時間和成本。
最後,介紹網絡仲裁的好處。
傳統的線下仲裁審理周期為6個月,而線上仲裁審理周期大大縮短。線下仲裁的主要缺點是仲裁員兼職、出差、開會等原因,大家聚不到壹起,無法保證仲裁時間。而網上仲裁通過網上立案、網上數據傳輸、網上閱讀電子證據、批量收單、批量審理,可以大大減少數據整理和數據傳輸帶來的時間浪費,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仲裁是終局的後,可以在法院強制執行,為訴訟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