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速裁程序必須當庭宣判嗎?

速裁程序必須當庭宣判嗎?

第壹,速裁程序是否當庭宣判?

不壹定,也有可能改日宣判。法律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宣判需要多長時間,但是規定了審結的期限,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不壹樣的。

第二,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法官辦理,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決定適用速裁程序,並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人民法院認為案件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不適當的,可以決定不適用簡易程序,並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和辯護人。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重點審查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被告人陳述,並在開庭時聽取被告人意見,確認被告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工作日內,將起訴書和適用速裁程序的決定書送達被告人。適用速裁程序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適用速裁程序、庭審期間不進行法庭調查、不進行法庭辯論等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委托辯護人的權利等。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緩刑、管制,但在審查起訴階段未進行社區矯正調查評估的,應當委托被告人住所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並及時向人民法院反饋。

第二十九條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以持起訴書和人民法院申請速裁程序的決定,向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機構或者看守所值班律師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實行審判員壹人獨任,任職期限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壹條人民法院對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相對集中開庭審理。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簡要核實被告人的自然情況、犯罪記錄和被采取的強制措施,說明其訴訟權利和義務。

集中審理的,可以核實被告人的自然情況、犯罪記錄、采取的強制措施和訴訟權利義務,但應當逐案審理。

公訴人應當簡要宣讀犯罪事實、證據名稱、起訴意見、量刑建議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評估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就指控的犯罪事實、量刑建議和適用速裁程序等問題當庭詢問被告人的意見,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被告人當庭認罪、同意公訴人量刑建議並適用速裁程序的,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但在宣判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以信息安全為由申請不公開審理,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無異議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被告人自願認罪,退還贓款贓物,積極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親屬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可以依法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

人民法院可以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和《江蘇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基礎上,酌情減少20%以下的刑期,確定量刑幅度。但不能確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宣告的處罰不得低於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並使用規範的裁判文書。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當庭宣判時必須公開審理。

第三十六條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反悔,或者不服量刑建議,或者對指控犯罪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或者發現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轉入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再審。試用期將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壹般應當在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審結。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對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判決後,對上訴期滿不上訴(抗訴)的案件,應當立即制作執行材料。

第三十九條案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簡易程序並不總是在法庭上宣布。如果妳想在妳的訴訟案件中使用簡易程序,妳可以了解壹下這種方法帶來的好處。當妳想向更多的律師咨詢加急程序時,有很多律師可以為妳提供免費幫助。

  • 上一篇:在師德表彰大會上的講話
  • 下一篇:網上庭審和庭審有什麽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