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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

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

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是,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途徑。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麽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是什麽呢?

勞動仲裁中最直接的證據,1,只要能用來證明爭議事實,都可以作為勞動仲裁中的直接證據。

具體包括: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記錄和表達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以其記錄和表達的思想內容,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與其他證據相比,書證具有很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壹般不受時間影響。

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是勞動合同,這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此外,加班糾紛中的考勤表、工傷糾紛中的工傷證明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外觀、重量、質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誌和特征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以實體的屬性、特征或者存在的條件來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具有很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物證壹般表現為間接證據,即單壹的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作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糾紛中的合同標的、勞資雙方所有權有爭議的貨物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科學技術、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信息等手段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信息量大,形象生動,準確性和證明力高;使用非常方便,容易被篡改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電腦資料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仲裁庭或法庭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證人證言是對證人所知道的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認定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

(五)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庭或者法庭就案件事實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的陳述難免帶有傾向性和片面性,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並存。

因此,在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審查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具有免除對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事實。

(六)評估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鑒別後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認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對具體事實問題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常涉及的鑒定結論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職業病鑒定結論。

(7)檢查記錄。

勘驗筆錄是指仲裁庭或者法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實物晶體進行調查、檢查後形成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獨立的證據,是保存原始證據的手段。對勞動爭議,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進行勘驗,並制作勘驗筆錄。

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2。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麽證據?

1.雇員的就業證明:例如就業登記表、就業信等。

2.勞動者工作內容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貸款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核表等。

3.約定工資和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

4.員工工資支付的證明:例如,工資單、銀行打卡記錄等。

5.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

6.員工離職信息:如離職交接表、辭職信、離職申請等。

二、如何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有效性

1.國家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優於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和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件優於復印件,復印件;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於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主持勘驗的法院制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主持勘驗的部門制作的勘驗筆錄;

6、原證據優於證據;

7.其他證人的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並且對當事人有利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幾類內容相同的證據總比壹個孤立的證據好。

實踐中,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證據在任何案件的審理中都起著重要的作用。每壹個案件都需要在充分證據的基礎上進行判決,只有這樣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收集勞動仲裁證據時,必須保留原始證據。如果不能提供原件,應盡量提供原件在對方保管的依據或證據,盡量減少自己無法提供證據的不利影響,否則可能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勞動仲裁最直接的證據3準備勞動仲裁證據的註意事項

1.證據涉及錄音證據等視聽資料類型的,除提交錄音光盤外,還需提交錄音文字材料,文字材料應根據錄音情況如實記錄,在錄音材料中註明當事人情況、錄音時間等基本要素。

2.證據中含有證人證言材料,且已通知證人到庭的,應當向仲裁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出庭證人的基本信息、出庭作證的目的,並附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是復印件,復印件必須與原件核對。如果復印件是摘錄的壹部分,應明確說明,原件必須準備好備查。

4、涉及電子證據的,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法律文書或在法庭上進行演示。

以下是證明勞動關系的五種方式:

(壹)入職時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所以勞動者入職時必須要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在公司規定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保留能夠證明提供勞務的原始材料。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用人單位簽訂的業務合同、借款申請書、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公司對員工的評級證明等都可能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留這些材料的原件。

(3)向法院申請向有關單位和部門調查取證。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利,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權利。目前,壹些社會單位不接受公民個人調查取證,如各大商業銀行、社保行政部門等。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委托銀行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取得這些部門的相關憑證。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和工資協議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

(四)、請提供證人在工作期間的證言。提供證人證言要註意以下事項:壹是證人要能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其次,證人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有勞動爭議,否則視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再次,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簡單的書面證言法院壹般不采信。

(5)申請服務的客戶出具的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以現金支付,員工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開具證明。

如果委托人是公民,需要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出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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