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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損害他人名譽

如何判斷他人的名譽,應根據實際情況:

1.構成侮辱、誹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至十日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誹謗和侵犯名譽權的區別在於:

1,不同科目。侵害名譽權的權利義務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誹謗罪的主體和受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主觀差異。侵犯名譽權的主觀過錯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誹謗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不同的行為。構成誹謗罪的行為壹般情節嚴重,不再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普通方式;

4.危害後果是不壹樣的。誹謗罪的危害結果是對社會的嚴重危害。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雖然也對社會造成了壹定的危害,但遠沒有到這樣的程度;

5.誹謗罪與侵犯名譽權有很多相似之處,關鍵區別在於“情節是否嚴重”。侵權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構成民事侵犯名譽權。所以,把握分寸感也很重要。

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認定:

1.公司名譽權是壹種人格權,商譽是公司名譽權的核心利益。在我國,法人名譽權不僅在人格權體系中受到保護,而且在侵權民事責任中也有規定。

2.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法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侵犯公司名譽: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所知。侵權人有侮辱、誹謗等行為的;所謂侮辱,是指以言語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侮辱可以通過口頭或行為進行。其表現形式是散布已有的缺陷或其他對人的社會評價有害的事實,以此來抹黑他人,使其蒙受恥辱;所謂誹謗,是指捏造、散布壹些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罪有口頭和書面兩種方式,包括捏造、散布壹切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如誹謗他人犯罪、行為不端等。其特點堪稱無中生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比如,未經患者同意,醫院無意中發布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患者病情的信息,損害了患者的名譽。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都是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3、侵權的客體應該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人,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法律上就沒有所謂的受害者。但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述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了代號或筆名,但讀者壹眼就能知道所指的是誰,這顯然不能因為作者使用了代號或筆名而否定作者的侵權行為。因此,如果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特定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也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綜上,如何處罰他人損害自己名譽的行為,應當視實際情況而定:構成侮辱、誹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至十日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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