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占有使用權和收益處置權的區別
占有使用權是依法使用財產而不改變其本質的權利。通常由所有權人行使,但也可以根據法律、政策或所有權人的意願轉讓給他人。比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權根據國家的授權使用自己管理的國家財產。
收益占有權是指基於所有者財產而獲得經濟利益的可能性,是人們因獲得額外財產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收益權是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所有權的存在以實現經濟利益和價值增值為目的,最終體現為收益權。收入權指的是權力的權力。作為實現財產價值的基本手段,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它已經上升為所有權的核心力量。
占有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最終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即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決定財產命運的權利。包括轉讓、消費、出售和查封資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大權利的核心,是財產所有者最基本的權利。
二、收益權和處分權的區別?
1.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動產。
2.所有權人有權在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3、兩者的區別:
(1)含義不同。收益權。比如妳有壹輛卡車或者汽車,妳日常經營得到的收入,也就是利潤,是屬於妳的;產權人有權處置房產,並獲得其投資收益,比如妳的舊家具。妳有權自己處理。可以送人,也可以砍成柴火,體現了處置權。
(2)形式不同。例如,如果妳擁有妳房子的所有權,如果妳住在裏面,妳就占有它。如果租出去收租金,這就是收益權。如果妳賣了它,這就是懲罰。但如果是租房,沒有所有權,只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沒有處分權。妳不能賣給別人。
第三,占有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對占有進行分類,其中最重要的標準是: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
壹般認為,物主的占有是完全的占有,他可以對占有物擁有完全的財產權。非所有人的占有是不完全占有。比如承租人在出租的房屋中不享有完全的產權。
2.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對事物的直接控制,不考慮權力的來源。所有的人經常直接占有他們的財產;很多情況下,物主並不直接占有,而是由地上權人、典當人、質權人、承租人、借款人、保管人、受托人、承運人等直接占有。,但物主的所有權並未改變,仍可依法或依約請求返還。這種占有稱為間接占有。直接占有也稱實際占有。間接占有也稱為推定占有,因為它是從所有權中推斷出來的。
3.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或者正當占有和不當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兩種情況。凡有法律依據,即依照法律、所有人的意誌、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等正當理由的占有,稱為合法占有。反之,就是非法占有。另外,根據合法權利的來源,可以分為授權占有和無權占有,其含義和法律後果與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相似。
4.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在非法占有或者無權占有中,根據占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占有,可以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屬於惡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的,為善意占有。此外,持有還可以分為公開持有和秘密持有、和平持有和暴力持有等。,確定是否可以因占有時效而取得所有權(參見民事時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作品名稱;(二)擬轉讓權利的種類和地域範圍;(三)轉讓價格;(四)轉讓價款的交付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 *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方不得行使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或者轉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