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網,以及居民裝修、裝飾房屋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棄泥等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處置,是指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
第三條在泰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建築垃圾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垃圾的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交通、建設規劃、水利、環境保護、海事、港航、國土、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對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和消納實行全過程監管。
第六條建築垃圾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支持和鼓勵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優先考慮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七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從事建築垃圾運輸和設置建築垃圾處置場的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任何人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
第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信息平臺,提供建築垃圾產生、運輸、消費和利用的分類信息。
第九條運輸建築垃圾,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實行招投標確定運輸單位。沒有規定的,應當鼓勵建設單位進行招標確定運輸單位。
第十條建設規劃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在工程施工前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證,同時抄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十壹條建築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應當及時清理各種建築垃圾,保持施工現場整潔;
(二)實行封閉施工的,按照有關規定修建圍欄或者硬質封閉圍擋;
(三)出入口應當硬化,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潔、完好;
(四)配置車輛清洗專用水路、排水設施、汙水沈澱設施和車輛高壓沖洗設備,並保持有效使用;
(五)所有車輛離開施工現場前必須沖洗幹凈,不準出現帶泥車輛;
(六)禁止擅自安裝排放泥漿的管道和其他設施;
(七)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不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如實記錄運輸車輛的運輸情況,確保營運臺帳完整。
第十二條禁止向河流、湖泊等水體傾倒建築垃圾。
第十三條禁止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因建築施工、維修、裝飾裝修、房屋拆遷等產生零星建築垃圾的居民。應當提前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並堆放在指定地點,並按規定標準支付清運處置費。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居(村)委會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及時安排運輸。
第十五條零星建築垃圾處置點的設置和管理應做到:
(壹)方便居民,隱蔽,保持周圍環境整潔;
(二)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堆放建築垃圾;居民堆放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
第十六條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建築垃圾經營服務企業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運輸車輛應當配備全封閉運輸機構或者密閉覆蓋裝置,並配備行駛和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和維護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
第十七條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運輸前申請辦理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證件。
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工程名稱和位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名稱、建築垃圾處置期限、運輸車輛車牌號、運輸路線、運輸時間、處置地點等事項。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證應當壹車壹證。
第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車輛實施管理。
記分制度管理辦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制定並實施。
第十九條運輸單位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指定地點裝載和消費;
(二)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漏、不飛;
(三)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四)離開現場時,車身清潔,車輪沖洗幹凈,不準帶泥上路;
(五)隨車攜帶城市建築垃圾準運證;
(6)傾倒在指定的處置場地,服從場地管理人員的指揮,並取得處置證以備查驗。
第二十條建築垃圾處置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臺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臺州市區分別在椒江、黃巖、路橋和臺州經濟開發區設立了建築垃圾處置場。
第二十壹條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設施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
(2)有專門吸收泥漿的泥漿池;
(3)完善的排水和消防設施及道路;
(四)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五)明顯標誌。
第二十二條建築垃圾處置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接納建築垃圾,並規範堆放,不得接納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及時接納建築垃圾;
(三)保持場地和道路環境整潔;
(四)建築垃圾處置場地應根據垃圾處置能力,不得超載;
(五)對於建築垃圾,應當向運輸單位出具建築垃圾處置證明。
(六)記錄進入處置場的運輸車輛和建築垃圾接收量。
第二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建築垃圾處置完畢後,在3個工作日內檢查核實驗收場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
對移送的案件,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立案,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抄送移送部門。
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追查造成建築垃圾汙染道路的責任人,責令責任人清理汙染。
第二十六條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處置過程中違反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建築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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