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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存款合同?

法律主觀性:

壹、定金合同屬於哪種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屬合同、必要合同和實踐合同。同時,存款合同具有存款法的效力。與定金的區別在商品房交易中,定金與訂金在法律上是明顯不同的。定金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壹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受人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也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且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壹旦當事人書面約定了定金,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另壹方面,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保證。《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的,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也無效,收取定金的壹方應當返還定金。因壹方過錯導致主合同無效的,應當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兩次沒收或者返還定金。定金不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在商品房交易中,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意味著喪失了請求返還定金的權利;另壹方面,如果開發商不履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但這並不意味著違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值得壹提的是,在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合同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相關認購書(或意向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房屋預售合同的法律效力,而是廣義的合同。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的,如果購房人在認購書上簽字後反悔,開發商有權沒收購房人的定金;如果開發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預售合同,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只約定了定金,那麽就不存在定金的法律後果。可見,定金和訂金在內容和法律後果上有明顯的區別。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充分了解這壹點,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謹慎行事。二、存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首先是設立存款合同。只有建立存款合同,才能保證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其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必要條件。定金合同自定金支付之時起生效。第二是存款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關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論哪種合同,要想具有法律效力,其當事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這是合同生效的重要壹點。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他能夠清楚地辨別自己做了什麽,他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不僅如此,他還能清楚地知道自己要解釋什麽,有這樣的表達意識。第三是所表達的意思應當是真實的,也就是說,合同中所描述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所表達的真實意願。第四,合同所包含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所謂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就是我國的法律賦予它相應的法律約束。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合同,不會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保護,也不會產生當事人所希望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另外,定金合同所包含的內容和呈現方式不能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是指強制性要求,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五是現實中繳納的保證金。定金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自壹方向合同的另壹方支付定金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存款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根據存款合同約定的內容,將相應的款項支付到位。六是主合同的效力。定金擔保合同是當事人為保護主合同而履行的附屬合同。存款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取決於主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主合同無效時,簽訂的定金合同自然沒有效力。但定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仍按原規定有效,可以獨立於主合同而存在。如果定金合同有附加要求和附加期限,則合同定金只有在所附要求或期限已過時才具有法律效力。存款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其合同約定的特別規定中,對其所擔保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生效時間附加相關要求或者壹定的期限。三、定金合同有什麽特點?1,從屬關系。作為從合同,定金合同的從屬性表明定金合同的效力基於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無效,但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不無效。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是以交付定金為前提的。3.保證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

法律客觀性:

定金合同屬於哪種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屬合同、必要合同和實踐合同。同時,存款合同具有存款法的效力。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在商品房交易中,定金與訂金在法律上有明顯的區別。定金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壹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受人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也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且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壹旦當事人書面約定了定金,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另壹方面,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保證。《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的,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也無效,收取定金的壹方應當返還定金。因壹方過錯導致主合同無效的,應當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兩次沒收或者返還定金。定金不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在商品房交易中,買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意味著喪失了請求返還定金的權利;另壹方面,如果開發商不履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但這並不意味著違約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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