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資格根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以及申請人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確定。
低保取消了。如果某些情況符合再次申請低保的條件,可以再次申請低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標準的三個基本要素。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不繳納壹般是指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少繳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繳費金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滯納金是指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繳費期限參加社會保險,只為勞動者繳納最近壹期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因為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費本質上屬於國家征繳的範疇,屬於行政性而非司法性,因此由此產生的糾紛當然屬於行政性糾紛。現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明確將繳納和征繳社會保險費作為行政機關的壹項職責。
相關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父母有贍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雖然有人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低保標準,或者家庭財產情況不符合有關規定,不能享受低保標準的。但對“無業重度殘疾人”的低保另有規定,故不再納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8條(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平等權利,都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義務。
第1059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18修訂)。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政府和社會采取措施改善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他們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的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多種渠道為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等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在基本醫療、康復服務以及必要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等方面給予幫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十九條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無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扶助。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扶助殘疾人的機構。
扶持和托養殘疾人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隨身攜帶必要的輔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證件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費郵寄盲人書籍。
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和言語殘疾人給予優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幫助。
第五十壹條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捐贈和服務的渠道,鼓勵和支持殘疾人慈善事業的發展,開展誌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