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規定,背書不得附條件。因為票據是壹種完全有價證券,持票人必須擁有合法取得的票據才能主張自己的票據權利。背書是壹種附隨的票據行為,背書人通過合法記載轉讓出票人創設的票據權利,背書人無權增減出票人創設的票據權利。因此,背書人轉讓票據權利時可以不附條件。附條件背書對票據不產生效力,但背書本身仍然有效。這不同於民法中的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只有在達到壹定條件時才能生效。賬單不壹樣。票據的性質和票據正常流通的現實要求,要求背書只能是單純的背書,即背書是無條件的。
不允許背書的具體情況有哪些?
法律禁止背書是指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禁止背書轉讓的情形。因為法律規定,匯票在壹定情況下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背書轉讓此種匯票的,應當承擔票據責任。《票據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票據以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根據這壹規定,法律禁止背書的情形有三種:
壹種是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但被拒絕承兌的匯票。匯票的付款人只有在承兌後才是匯票的主要債務人。付款人拒絕承兌匯票的,不具有匯票債務人的地位,不承擔支付匯票金額的責任。因此,雖然在匯票成立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已取得付款請求權,但付款人拒絕承兌並不能確定付款請求權,當然也不能再次背書轉讓。在付款人拒絕承兌匯票的情況下,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以取得匯票金額;如果其轉讓票據,受讓人只能通過在取得票據時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來取得票據金額。
二是被拒付的匯票。
這是指不需要被付款人承兌或已被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絕。對於已被拒絕付款的匯票,即使付款人已承兌該匯票,仍有責任在匯票到期日無條件付款。但是,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拒絕付款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就不能實現。如果持票人再次轉讓票據,受讓人也可以獲得付款請求權,但實現的可能性極小。因此,《票據法》禁止票據再次背書轉讓。票據以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受讓人有權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三是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匯票。法定付款提示期是法律規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付款權利的期限。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應當自匯票到期日起至法定提示期限屆滿時止行使付款請求權。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未能在此期限內行使付款請求權,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因此《票據法》規定,不得將該類票據再次轉讓,否則可能會損害受讓人的利益。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的,應當對該匯票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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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三條附條件背書、部分背書和單獨背書的效力不附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匯票不產生效力。轉讓部分匯票金額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個以上的人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禁止背書人背書及其效力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的被背書人不負責任。
第三十五條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及其效力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表背書人行使委托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第三十六條匯票被拒絕承兌、付款或者提示付款逾期的,不得背書轉讓;票據以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