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回收物是指適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紡織品等。
(二)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應當進行專門處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廢舊充電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舊紐扣電池、廢舊溫度計、廢舊血壓計、廢舊熒光燈管、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舊藥品及其包裝、廢舊油漆及其容器、廢舊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等。
(3)餐廚垃圾是指易腐爛的生物質生活垃圾,包括餐廚垃圾、剩飯剩菜、過期食品、瓜皮瓜核、花卉綠植垃圾、中藥渣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廢棄物、餐廚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汙染的紙張、汙染的衛生用品、汙染的包裝袋、汙染的餐具、煙頭、粉塵等。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進行動態調整。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制定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劃,統籌設施規劃布局,保障資金投入,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和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劃。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指導和監督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並組織、動員、督促本轄區內的個人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六條市、縣級市(區)城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置造成環境汙染防治的指導和監督;負責有害廢棄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配合城管部門指導在居民樓、寫字樓、商業區、農副產品市場等場所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負責園林綠化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推進清潔農副產品生產;協助農村地區有機易腐垃圾的當地資源化利用。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指導大型商場、超市的生活垃圾分類。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七條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和回收等領域。
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和應用。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發揮引導和示範作用,督促企業加強自律,自覺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鼓勵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誌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工作。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及其成分特點,協調生活垃圾處置流向和方向,明確生活垃圾處置結構和設施的總體布局。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確定的中轉設施和處置設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