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本原則是合同法制定和實施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標誌,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壹)平等自願原則
合同法中的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區別於刑法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的基礎。合同法中的自願原則不僅表現在當事人之間,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自願原則是法律所賦予的,但也受到其他法律的限制,是在法律範圍內的“自願”。法律限制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是不允許買賣的,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當事人不能“自願”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願”不訂立。這裏說的實體法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壹個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有些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獲得批準才能訂立某種類型的合同;某些類型的財產,主要是不動產的轉讓應進行登記。然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不能“自願”拒絕辦理。
合同法中不僅規定了平等自願的原則,而且在具體的制度和規定中也體現了平等自願的原則。對比三部合同法,很多都是新規定。主要是:第壹,合同法第壹章規定,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第二,關於合同內容。《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在其他條款中,規定當事人可以補充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約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三,關於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壹方在簽字或者蓋章前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四,關於格式合同。首先,它澄清了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義務。《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二是明確規定部分格式條款無效。《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三是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作出特別規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裏所說的公平,不僅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還表現在明顯不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還表現在合同糾紛的公平處理上,既要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又要防止違約方因輕微過錯而承擔過多責任;也說明在極少數情況下,由於客觀情況的異常變化,合同的履行使當事人的利益嚴重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的利益。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壹是誠實,外表壹致,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二是守信用,言行壹致,不任性,不空口說白話。第三,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於壹種特殊的合作關系。當事人應當遵守商業道德,履行互助、通知和保密義務。
在起草合同法的過程中,有的同誌提出了等價有償的原則。等價有償是商品交換的規則。作為規範市場交易的合同法,公平原則已經包含了等價有償的內容。公平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意味著同等價值。我認為用公平原則代替合同法中的等價有償原則更好。等價補償作為商品交換的規律,並不是在每壹種商品交換中都有體現。每壹個商品交換的不是商品的價值,而是商品的價格。只有在長期的商品交換中,在價格圍繞價值的波動中,才能表現出等價有償的規律。公平原則不僅體現在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中,也體現在個人的具體契約中。任何合同都應遵循公平原則,體現公平原則的精神。由於合同種類繁多,其中壹部分屬於自由合同,公平原則比等價有償更寬泛,能更好地照顧各種合同的需要。
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有些人認為,根據遵守商業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意味著公平。除了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規定,誠實信用還適用於訂立合同的階段,即合同前階段,也適用於合同解除後的特定情形,即合同後階段。《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惡意咨詢訂立合同;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3.還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兩個條款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依據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該條是關於後合同義務的,履行後合同義務的基本依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
(三)遵紀守法,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壹條規定有兩層意思,壹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守法主要是指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基本上與公眾利益相關,壹般包含在行政法律關系或刑事法律關系中。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指國家以納稅、工商登記等強制手段保證實施,不得擾亂競爭秩序的規定。法律的任意性規定是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或排除的規定,基本涉及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或群體利益。當然,法律的武斷規定不能永遠適用。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某壹問題發生爭議,或者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未能達成壹致意見或者補充協議,又沒有交易習慣解決時,最後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合同法》的規定,除了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規定,大多是任意性的。
(4)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條款主要適用於合同的履行。為什麽要寫進《合同法》第壹章總則,並且高度重視?
轉型期的中國缺乏市場經濟經驗,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濟秩序有些混亂,合同履約率低。鑒於這種情況,強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是對當事人說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後,應當履行義務,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並提交給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得幹預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非法變更甚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該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並提交給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壹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普遍實施,那麽合同的法律手段將極大地促進中國的現代化。
因此,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綱領,其作用不僅表現在某壹章、某壹制度中,而且貫穿於整個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兩大功能,其壹是導向。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者如何制定各種條款,也對法官如何適用合同法起到指導作用。基本原則是正確理解具體條款的關鍵。基本原則的第二個功能是補充性的。當法律對合同法的某壹問題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確定,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原則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