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所有封建王朝中,唐朝是法律比較完善的時期,《唐律》中提出的基本法律,在後來的法律規範中仍然沿用。那麽,在唐代的法律成就中,最能體現婚姻關系的制度就是“壹絕”制度。“壹絕”制度實際上是唐代強制夫妻離婚的壹種措施。而《壹絕》中的很多原則,確實是為了阻止夫妻之間互相侵犯而存在的。所以在這個層面上,唐代的“壹絕”制度也被認為是古代防止“家暴”現象的有效措施。
“壹絕”制度是唐代的強制離婚措施,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
為什麽說“壹絕”制度能有效制止家暴?其實主要是因為,通過“壹絕”制度,夫妻任何壹方都可以通過上訴強行脫離婚姻關系,而上訴的主要原則其實是對方的侵權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被政府認定已經斷絕友誼的夫婦可以被強制離婚。所謂的強制離婚,實際上是壹方配偶單方強制離婚,而唐代的男方強制離婚,可以用“七婚”原則來判斷。因此,“忠”制在唐代多為女性所用,成為女性應對家暴的有效制度。
唐代婦女
得到政府承認的夫妻可以強制離婚。而政府可以強制離婚的夫妻,主要以“斷絕義氣”為主要原則。無論雙方是否自願離婚,只要政府認定夫妻友誼已經斷絕,就可以強制離婚。但“義”中的“義”,既體現了夫妻雙方的情誼,也體現了夫妻雙方的義務。雙方的“義”斷絕後,夫妻關系就正式分離了。所以這種“絕對正義”的婚姻觀念,其實體現了壹種中國古代特色的禮儀觀念。
如何判斷「家暴」主要依據雙方的攻擊性,如何以「家暴」來判斷雙方的「義」?這從當時政府判斷雙方“義”的幾個主要原則就可以看出來。雙方的侵權行為可以延伸到“忠”的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壹是對於丈夫來說,如果丈夫侵犯了妻子的娘家,或者與妻子的娘家通奸,可以由妻子申訴。
第二,對於妻子來說,如果妻子侵犯了婆家,與婆家通奸或者想侵犯婆家,可以由丈夫申訴。第三,對於夫妻雙方的家庭,如果夫妻雙方的家庭有互相侵犯的行為,也可以判為“義”。不難發現,當夫妻雙方的攻擊行為達到壹定程度時,就可以判定為“家庭暴力”,從而落實“義”制。
唐代夫婦
相對平等的“壹絕”制度的體現,本質上是男尊女卑原則的落實。
在法律層面上,“壹絕”制度確實是壹種相對平等的制度,但從法律條文的背後我們也可以發現,這種“壹絕”制度也是封建社會男尊女卑原則的壹種落實。
從“壹絕”制度的基本內容來看,它在法律形式上是相對平等的。從上述規定來看,對夫妻壹方家庭侵權行為的認定,其實可以體現壹個相對平等的原則。任何壹方配偶侵害另壹方配偶家庭,都可以判定為“義正辭嚴”,真正能體現夫妻雙方家庭的平等地位。
唐代壁畫《離騷》
作為壹個整體,唐代的家庭在法律層面上可以擁有相對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其實這也反映了在夫妻關系中,整個家庭是可以作為壹個整體出現的。這也與古代的“家天下”和儒家正統的家庭觀念有著重要的關系。因此,從家庭層面來看,判斷婚姻“義”的原則是壹種形式上的相對平等原則。
“壹絕”對妻子的要求比對丈夫的要求高得多,反映了男女之間的不平等。雖然“壹絕”制度體現了家庭層面相對平等的原則,但對夫妻雙方來說,它對妻子的要求遠遠高於丈夫。
“壹絕”條款對妻子的約束力遠遠大於丈夫。比如,在侵權的嚴重程度上,只要妻子責罵、傷害丈夫,丈夫就可以起訴,而丈夫需要毆打、殺害妻子,妻子才能起訴;從夫妻相互侵犯的角度來看,“義”的體系中有“妻欲害夫”的原則,但沒有“夫欲害妻”的原則,也就是說,只要妻子有傷害丈夫的想法,就可以構成“義”。
從各種規定中也可以看出,“壹絕”制度在判決夫妻雙方的侵權行為時是非常不平等的,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古代封建社會男女不平等的重要體現。
唐朝的男人
對個人的法律後果----解除婚姻和分割家庭財產
那麽“壹絕”判決夫妻強制離婚後會帶來什麽法律後果呢?這個法律後果主要可以從個人層面和家庭層面兩個方面來分析。
對於已經認定“義禁”的夫妻雙方,強制解除壹切婚姻關系和義務。首先,對於夫妻雙方來說,“義”帶來的最直接的結果就是夫妻之間婚姻關系和義務的強制解除。“壹絕”之後,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和婚姻關系開始接觸。相對於男方單方面的“七出”,離婚後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是平等的。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都有“義”後再婚的權利。然而,雙方在婚姻生活中所產生的壹系列權利和義務卻隨著“義”而自然消失,這也是“義”所帶來的最直接的法律後果。
分男女個人財產。夫妻除了解除婚姻關系,還會在“義舉”後分割財產。當然,這裏所指的財產主要是指雙方的個人財產,家庭財產不屬於這壹範疇。個人財產的分割,其實就是妻子可以拿走嫁妝等財產。所以離婚時,妻子可以拿走自己的嫁妝,這也是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
婦女的結婚嫁妝
《禮記雜記》中記載:“......如有官員陳的器皿,使者有主人的命令,所以屬下有該部的官員,而夫人陳的器皿則被送回所在國。”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個人財產的這種分割。另外,在“忠貞”之後,有的公婆會給女方壹部分財產作為感情或經濟補償。“三年衣食無憂,獻上溫柔儀,祝夫人長命百歲。”這是丈夫對女性財產補償最直接的體現。
家庭的法律後果——雙方家庭關系的分離和子女的撫養
“壹絕”之後,夫妻雙方家庭也斷絕了基本的家庭關系,這不僅體現了個人層面的法律後果,也要承擔壹定的法律後果。壹個最直接的法律後果就是,雙方的家庭關系也會因為夫妻的“義”而分離。
唐朝家族
古代婚姻的本質其實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所以夫妻斷絕關系後兩個家庭的關系自然會分離。在古代家族相關的社會體系中,家族的地位肯定是高於個人的,所以兩個家族沒有連接點之後,就不會有關系了。從這個角度來看,“壹絕”制度體現了壹種穩定家庭關系和秩序的功能。
自然血緣,比如子女,不會因為“義”而斷絕。當然,在講究血緣、血緣的古代社會制度中,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不會因為“義”而斷絕。
唐朝有壹條法律:“夫家雖義,母子永不義。”
母親和兒子
壹方面子女還是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另壹方面父母也還是有贍養子女的義務。這兩項義務不會因為“忠誠”而消失。無論什麽原因離婚,離婚後子女仍對父母負有喪、恩、養的義務,父母可根據雙方經濟條件決定共同撫養還是單方面撫養子女。在禮儀制度的約束下,這種子女與父母義務的糾紛很難發生。所以,從這個方面來說,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和義務,並不會因為父母之間的“義”而受到太大的影響。
摘要
在壹定程度上,唐代的“壹絕”制度確實可以有效制止家暴。通過“義”的原則來判斷雙方的侵權行為,強制離婚可以避免家庭暴力的持續發生。然而,在相對平等的家庭關系這壹“壹絕”制度的背後,體現的是男女不平等的實質。“壹絕”對妻子的要求遠遠高於丈夫,這也是古代等級社會的重要體現。“壹絕”制度實施後,對夫妻雙方、對家庭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