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
根據商務部2005年2月1日實施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特許經營是指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擁有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根據合同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是我國唯壹專門規範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的規範性文件。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知道特許經營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特許人的資格是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也稱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前提。所以特許人必須是有資質的,也就是享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有資質授權的企業。同時,特許經營雙方是獨立的法律主體,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存在隸屬關系。
(2)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經營權的授予。特許經營權是知識產權的綜合使用權,包括商標、商號、商業模式、服務標誌、專利、商業秘密和商業訣竅。因此,特許經營的內容是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要素。
(3)特許經營要求被特許人和特許人具有相同的外部特征。也就是說,特許經營合同中必須有條款,以達到“統壹經營模式”的目的。比如加盟商和加盟商在品牌、品質、商標、經營理念上實現高度統壹,在組織體系、經營模式、企業形象上統壹。
(4)被特許人必須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加盟費(也稱特許費)。加盟費是被特許人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被特許人繳納費用後可以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因此,加盟費在法律性質上不同於預付款。
因此,如果壹份商業合同包含了上述四個基本要素,那麽我們就可以認定它是壹份“特許經營合同”。
第二,特許經營與其他類似商業行為的區別
雖然特許經營也叫加盟連鎖或加盟連鎖,但並不是所有的加盟連鎖或加盟連鎖都構成特許經營。因此,在區分時,不僅要把握上述四個法律特征,還要註意其與其他類似商業行為的區別。在此,作者著重指出幾種容易混淆的商業慣例。
(壹)與“直鏈”的區別
直營連鎖是指連鎖公司的門店由公司總部全資擁有或控股,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經營。所以直營連鎖店是總部所有,不是獨立經營。在特許經營中,雖然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往往由被特許人直接控制,如市場規劃、管理制度、質量標準、店面選址、經營範圍、營業時間等。但特許經營雙方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夠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直營連鎖不屬於特許經營的範疇。
(二)與“特約經銷”、“特約代理”和“獨家經銷”的區別。
特許經營是總部向特許經營者提供的壹攬子服務,是對商標、商號、專利、商業訣竅等的許可和商業指導的結合。,並由此獲得了加盟商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而專營店、代理店、專賣店則是基於合同持續買賣帶有某個廠商商標的特定商品,或者受其委托代理經銷該商品。在特許經營中,要保證特許經營體系的統壹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壹致性,即總部對加盟店的經營給予全面的指導和幫助;在特許店、代理店、專賣店中,也有廠商對其提供指導和幫助,但這只是廠商伴隨商品批發銷售的第二種行為,行為本身通常不能要求支付專利費。[4]
(三)貼牌生產與“貼牌生產”的區別
我們說的OEM就是代工的俗稱,英文縮寫是“原始設備制造”。目前典型的貼牌方式是貼牌加工者(委托人)受貼牌需求者(委托人)委托,為其加工生產產品並貼上貼牌需求者的商標,獲取加工費,但他不享有產品的銷售權。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貼牌生產的性質屬於加工合同。代工中,委托人與客戶的關系是代表委托人加工產品,委托人只負責加工生產,無權以任何形式擅自銷售產品。對外銷售的主體和法律責任的主體都是委托人,因此這類糾紛的原因應以合同糾紛而非“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來認定。但如果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不僅可以加工生產貼有委托人商標的產品,還享有在壹定區域內對產品的處分權,且產品售出後委托人是法律責任主體,則委托人的行為應屬於商標使用,雙方簽訂的協議應定性為“商標使用許可協議”。
(四)與“商標許可”的區別
在特許經營中,特許經營權是知識產權的綜合使用權,包括商標、商號、商業模式、服務標誌、專利、商業秘密、商業訣竅等。,包括但不限於商標許可。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後,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同副本必須報商標局備案。同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還規定,特許經營合同必須自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因此,在特許經營實踐過程中,雙方應分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特許經營合同,但在判斷案由時應考慮整體法律關系的性質。如果壹個行為只涉及簡單的商標許可,無疑存在“商標許可糾紛”,但如果許可的是商業資源的組合,如商標、專利、商業模式等。,那麽筆者認為這應該屬於壹種“特許經營合同”
綜上所述,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特許連鎖的經營模式是多種多樣的,並且是千變萬化的。人民法院不能僅僅因為當事人簽訂了所謂的“特許經營連鎖合同”,就簡單地將其視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而需要從其內在的法律特征入手,排除類似的經營行為,從而準確把握特許經營行為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