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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事故如何調查處理?新規將於3月1日生效!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於3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件損壞或者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造成的事故。根據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相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對跨地區發生、事故調查處理復雜、輿論關註、群眾反映強烈的特種設備事故,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事故調查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情況,要求其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對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事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組織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規定

(2022年10月2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公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件損壞或者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造成的事故。

第三條下列情形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的特種設備事故: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壹百條規定的特種設備造成的事故;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外部因素造成的事故;

(三)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實施違法犯罪造成的事故;

(四)特種設備具備使用功能前或者處於拆卸、報廢、轉讓等非運行狀態時發生的事故;

(五)特種設備操作、檢驗檢測人員勞動保護措施不當或者缺失造成事故的;

(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駛出指定廠區、旅遊景點、遊樂場所等特定區域的事故。

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依法開展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原因和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七條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緊急情況下,事故現場相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核查。屬於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每級匯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事故可以越級上報。

對於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接到事故報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對於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事故單位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訊方式逐級上報事故信息,同時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進行報告。無法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報告現場的,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後24小時內通過系統報告。

第十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和特種設備種類;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現場受損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涉及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已經采取的措施;

(四)發言人的姓名和電話號碼;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情形。

第十壹條事故報告後,有新的情況,且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逐級報告。

事故傷亡人數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後24小時內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照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員到事故現場進行指導,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接受特種設備事故的舉報信息。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及時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做好事故調查準備工作;必要時,應對設備、場地和材料進行封閉,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事故調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實行分級負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經初步現場判斷,因客觀原因暫時不能確定是否為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意見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跨地區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復雜,公眾關註,群眾反映強烈等。,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事故調查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應當組織事故調查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或者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繼續組織事故調查。

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30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原事故等級組織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對沒有重大社會影響、沒有人員傷亡、事故原因明確的特種設備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獨立開展事故調查。必要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壹般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明事故發生前特種設備的狀況;

(二)查明事故發生、人員傷亡、特種設備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等後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六)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類似事故的建議和整改措施;

(七)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八)整理和移交有關事故調查資料。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備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且與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組長的領導,在事故調查中正確履行職責,誠實公正,遵守事故調查組紀律,不得泄露相關事故調查信息。

第二十壹條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聘請的專家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生產、檢驗檢測或者科研、教學等相關工作經驗。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建立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專家庫。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對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事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嚴格依法開展事故現場保護、調查、詢問、調查取證等相關工作。

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與事故有關的設備,不得隱匿、銷毀有關材料和物品,不得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受委托單位應當出具技術鑒定報告,並對其結論負責。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認為有必要對特種設備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並對其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認定事故責任。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行為與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和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在特種設備事故中的影響程度,確定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偽造或者隱匿證據,隱瞞或者謊報事故等。,使事故責任無法確定,應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向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事故單位和事故設備;

(二)事故及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設備損壞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的原因和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預防和整改措施;

(七)技術鑒定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共同審查,並由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字。事故調查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交個人簽名的書面材料,附在事故調查報告中。

第二十九條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對事故調查報告和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以要求事故調查組進行補充調查。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應當自事故調查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經組織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事故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經濟損失評估時間和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

無法進行現場事故調查的,事故調查期限從具備現場調查條件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壹條事故調查結束後,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和答復意見送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並抄送事故單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事故調查報告,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對事故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責任相關單位應當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預防和整改措施的實施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預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五條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組織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事故調查的相關材料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歸檔材料包括現場勘查記錄、技術鑒定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批復文件。

第三十七條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答復之日起30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和答復逐級上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三十八條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調查中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並提出制定或者修訂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和原因進行統計分析,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以及事故情況,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預防和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具體工作涉及事故報告、調查協調、統計分析、報送等。,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也可以委托相關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機構承擔。

第四十壹條其他與特種設備有關的安全事故,由相關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2009年7月3日,2009年6月10日,2009年6月15號令頒布的《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115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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