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和區、縣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本市和區、縣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保護工作。第四條市道路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城市道路橋梁專項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城市道路橋梁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養護用房、信息管理系統等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保護。
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需要廢棄或者功能調整的,應當符合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專項規劃。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參加下列活動,聽取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並保存完整的書面記錄。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壹)審批城市道路橋梁設施建設項目和涉及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建設項目;
(二)城市道路橋梁設施及其他涉及城市道路橋梁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第六條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參與下列活動:
(壹)施工圖交底;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設計變更;
(3)竣工驗收;
(四)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明確需要參與的其他活動。
養護管理單位參與前款活動,發現不符合城市道路橋梁專項規劃、設計規範和養護管理標準,可能對設施運行和養護管理造成影響的,應當書面向建設單位提出改進建議,建設單位應當聽取。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可能損壞周邊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簽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保護協議,明確保護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責任和具體措施。造成城市道路、橋梁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負責修復或者賠償相應損失。第八條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安全管理,利用橋梁結構安全監控系統等信息管理設施,監控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安全運行和技術狀況,提高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使用效率。
新建、改建、擴建特大橋、特大橋時,應同步建設橋梁結構安全監測系統等信息管理設施;正在使用的特大橋和特大橋應當配備橋梁結構安全監測系統等信息管理設施。第九條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設施移交接管手續。
建設單位在辦理設施移交、接管手續時,應當將城市道路橋梁信息管理設施、專業養護設備、養護室、觀測點等附屬設施以及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的相關資料移交給養護管理單位。第十條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制度,明確設施接管的主體、內容、條件、程序等相關事項,規範城市道路橋梁設施接管行為。第二章養護維修第十壹條已移交接管的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確定的養護維修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維修;未移交和接管的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維護。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的社會產權,產權所有者自願無償移交並符合移交、接管規定條件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接管,並承擔相應的養護責任。
社會產權城市道路的所有權人發生變更或者滅失的,其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擔維護責任;沒有權利義務繼承人的,由產權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自行或者指定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指定專人負責維護。第13條各種管道及管道井(孔)、井蓋、標誌等。位於城市道路和橋梁內的設施,應當由所有權單位維護。
因維護不當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由所有權單位承擔。
無法確定權屬單位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定責任單位進行養護維修,或者由行業主管部門直接進行養護維修;無法確定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