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汙水實行分散處理和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市政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區縣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區縣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第六條本市鼓勵城市排水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現代化水平。第七條本市鼓勵城市汙水處理後回用。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對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排水管網、泵站、汙水處理廠、汙泥最終處置設施及其他相關設施,以及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排水河道、排水坑。
城市排水設施分為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單位自行投資、建設和管理的排水設施。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本市城市排水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壹條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和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汙水雨水分流的原則。
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改造為汙水雨水分流。第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應當預留和控制泵站、汙水處理廠、維修班、汙泥轉運站、汙泥處置廠等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第十三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排水河道、坑塘的排水功能和安全過洪功能。第十四條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委托設計前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排水出路手續。設計完成後,排水工程施工圖應經排水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實施。第十五條承擔城市排水設施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並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範、規定和標準。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排水設施。需要建設工業廢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七條新建排水管道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應當攜帶相關資料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在排水管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時,應當設置泥漿井;餐飲業出口處應設置隔油池;廁所應配備化糞池。第十八條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應當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納入公共排水設施管理範圍的排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驗收和移交手續。驗收合格的,由排水管理部門接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或者重建。
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維護管理。第十九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資金,采用政府投資、受益投資等方式籌集。第三章水質水量管理第二十條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城市排水設施汙水排放水質標準。汙水中的重金屬、難生物降解的物質和有毒有害的物質要進行處理。第二十壹條本市對排水戶排放工業廢水實行排水許可制度。第二十二條排放工業廢水產品的,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申請排水許可,並提交下列材料:
(a)該單位的布局;
(二)產品種類、主要原材料和用水量;
(三)排汙口的位置和口徑以及排水的水質、水量、水溫和水壓;
(4)汙水處理技術;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有關排水的初步設計文件;
(6)其他相關圖紙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