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第壹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規定、建設部關於施工合同管理的辦法,結合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為: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1.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工程,實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實行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部、分項或者施工服務分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應當在天津市實施建設工程分包。第四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市工商局聯合成立了天津市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合同管理處)。並在各區縣設立區縣合同管理辦公室。第五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市和區、縣管理。市、區、縣合同管理處分工及管理範圍為:1。市合同管理處負責天津市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武清縣、寶坻縣、薊縣、靜海縣、寧河縣,包括上述區縣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開發小區、科技園,建築面積65438+。項目所在地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限額以下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2.市合同管理處負責天津市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包括上述區域內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開發區、科技園,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項目所在地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限額以下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3.市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天津市和平區、河西區、河東區、河北區、南開區、紅橋區,包括上述區域內的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開發區、科技園,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654.38+0.5萬元以上(含654.38+0.5萬元)。項目所在地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限額以下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4.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合同管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管理。第六條合同管理辦公室的職責是:1。宣傳貫徹國家和我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2.貫徹、推廣和使用國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和我市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3.審核甲乙雙方簽證合同草案,監督合同履行,對利用施工合同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查處;4.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總結交流經驗;5.調整施工合同中的爭議;6.協助天津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派出的經濟合同仲裁庭裁決施工合同糾紛。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並正式批準建設;2.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3 .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4.招標項目,中標通知書已經發出。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和總分包人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雙方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簽訂施工合同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合同時,承包商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承包方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第九條簽訂施工合同,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部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合同條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明確約定協議條款,約定可能出現的問題的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第十條承包方應當嚴格履行對工期、質量和工程價款的約定。1.建設周期。應參考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工期,調整處置方式。2.工程質量。工程質量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3.項目價格。工程價款的確定應執行現行預算定額和我市有關規定,並在合同中明確價款的調整方法。第十壹條發包人應當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人,並簽訂分包合同。承包商對雇主負責,分包商對承包商負責。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第十二條發包人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實施工程監理。簽訂監理合同時,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第十三條凡實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項目,合同草案簽訂後必須進行審查。凡實行《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項目,由簽約雙方視情況可自願審核,但必須將合同文本復印件,按市區分工報合同管理處備案。凡執行《天津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文本的項目,視情況自願評審。第十四條施工合同的審查程序為:1。凡屬招標項目,承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30天內簽訂書面施工合同,承包方將雙方同意的合同草案送合同管理辦公室審查。2.合同管理辦公室應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天內完成審查並簽署意見。3.施工合同簽訂後5日內,應將合同副本報送合同管理處和開戶銀行備案。4.凡沒有合同管理處簽字的意見和糾紛,合同管理處不予調解。第十五條施工合同評審的主要內容:1。雙方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2.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中標條件;4 .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是否存在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的問題;5.雙方的現場代表是否具備所需的資格;6.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格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第十六條合同管理辦公室在做好審查工作的同時,按有關規定收取合同審查費。第十七條施工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轉讓、修改或終止本協議。1.合同簽訂後,壹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2 .在合同履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由合同管理處給予警告,或按規定提交有關部門處理。3.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並在5日內將協議報合同管理處備案。第十八條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在盡力保證施工進行和不損害工程質量的條件下,按照合同約定的解決方式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九條違法處罰為以其他組織或者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者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以分包工程名義分包的,按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市所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也應按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市建委和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994日起施行。凡與本合同管理辦法規定相抵觸的文件和合同文本壹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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