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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為順利實施相關法院案件管轄調整,實現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後立案、審判、執行平穩有序過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規定,以及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後,

壹、管轄調整的時間和地域

(1)2065 438年4月1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始受理案件,天津市第壹、二中級人民法院調整管轄。具體來說,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和平區、南開區、紅橋區、西青區、武清區、寶坻區、吉州區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以及依法由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壹審並由我院指定管轄的民事案件的上訴;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河東區、河西區、河北區、津南區、北辰區、靜海區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濱海新區、東麗區、寧河區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以及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壟斷糾紛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等壹審民事、行政案件。

(2)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天津港保稅區法庭自2009年4月201日起不再受理原轄區案件。

(3)2065 438年4月1日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管轄天津監獄、天津河西監獄、天津女子監獄、天津西青監獄減刑假釋案件;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楊柳青監獄、天津市少年管教所、天津市梨園監獄、天津市利港監獄的減刑假釋案件。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天津康寧監獄、天津津西監獄及其分監獄、天津長泰監獄、天津濱海監獄的減刑假釋案件。

(4)集中管轄

1.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市轄區內與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壟斷糾紛有關的知識產權壹審民事、行政案件。

和平區人民法院、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不作調整。

2.紅橋區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轄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基層人民法院自賠案件。津南區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轄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基層人民法院自賠案件。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轄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基層人民法院自賠案件。

二、過渡期內案件管轄的處理

(五)過渡期案件管轄的處理原則是合法、便捷、穩定、有序。

(6)天津市壹、二中院已收到起訴狀、申請等壹審立案和申請執行材料,但在2009年4月1日2065438之前未立案的,應繼續審查處理,不得將立案材料退回當事人或調整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訴、抗訴、申請、申訴的法定期限在4月1日前屆滿的,當事人、檢察院應當向判決、決定作出時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抗訴、申請、申訴;1年4月後法定期限屆滿的,由當事人和檢察院向新的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抗訴、申請和申訴。

基層人民法院向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立案材料,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

(七)相關法院的接待人員應當在過渡期內主動向當事人說明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相關案件有管轄權。

(8)案件上訴、抗訴、申請、申訴期限跨越2009年4月2065438+4月1的,相關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管轄調整後負責行使上訴權的法院。

(九)天津市第壹、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1、201、201年4月前受理的第壹審案件,此後確需移送我院不再管轄的基層人民法院的,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0)天津市第壹、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裁定再審後上訴或抗訴的,由調整後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其他條款

(十壹)相關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案件,不得因管轄範圍會有調整而人為拖延立案或者拖延相關訴訟事務的辦理。需要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應當嚴格把握,防止不當發回和指令再審。如因人為問題造成嚴重後果,將追究相關法院和人員的責任。

(12)凡條文提及日期,“之前”不包括今天,“之後”包括今天。

(十三)過渡期內發生的案件管轄爭議及相關問題,有關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應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協調解決。

(十四)本規定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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