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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醫院安全管理,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各級醫院的安全和秩序管理。第三條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處置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醫院的安全和秩序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範和考核辦法,督促醫院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和指導醫院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檢查醫院的安全秩序管理,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醫院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四)指導和協助醫院及時處理涉及安全和秩序的重大事件;

(五)對有較大影響的治安秩序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職責:

(壹)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督促醫院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範體系建設;

(二)指導醫院開展安全技能培訓;

(3)在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設立警務室,配備相應警力,加強醫院日常巡邏;

(4)在醫院門前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誌和交通標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設置相關交通安全設施,在醫院周邊交通易發部位和時段加強引導,確保應急通道暢通;

(五)在醫院內發生聚眾鬧事、侵犯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擾亂醫院治安秩序的情況時,迅速出警,依法處理。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患者給予醫療救助;配合有關單位依法做好醫院遺體存放和處置的管理工作。第八條醫院舉辦者應當依法保障醫院安全和秩序管理的必要條件,並監督、指導醫院落實各項安全和秩序管理措施。第九條醫院是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體,醫院法定代表人是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第壹責任人。

醫院應當建立安全秩序管理責任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安全秩序管理,並將安全秩序管理納入年度考核目標。第十條醫院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配備或者聘用合格人員從事安全保衛工作。

醫院通過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人員,應當與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保安人員的條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指派保安人員,滿足醫院治安秩序管理的需要。

從事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保安人員應履行職責。第十壹條醫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和監控報警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醫院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點區域和重點科室的監控視頻應當全覆蓋。

醫院應設立安全監控中心。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的安全監控中心應配備緊急報警裝置,並與公安機關聯網。第十二條醫院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門診部、急診科、住院部、夜班部等重點區域的檢查。醫院保衛人員發現可能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時,應及時向醫院保衛部門、警務室或公安機關報告,並采取防範措施。第十三條醫院應當建立醉酒、尋釁滋事或者有暴力傾向、嚴重精神障礙、吸毒人員的醫療安全防範制度。對來院無理糾纏、行為過激或以暴力相威脅傷害醫務人員、有潛在暴力傾向的,醫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及時處理並依法有效控制,防止醫務人員受到傷害及其他破壞醫院安全秩序的事件發生。第十四條醫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醫聯動機制。發生擾亂醫院治安秩序的事件後,醫院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立即報警,並協助警方做好處置工作,防止事態激化。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在第壹時間趕赴現場,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事態,平息事態。第十五條醫院應當加強對進出醫院的車輛和行人的管理,規定行駛路線、速度和停車地點,保證院內道路暢通;發現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進入醫院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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