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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建立健全全國天然氣管網,提高天然氣基礎設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氣安全穩定供應,維護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促進天然氣行業持續、有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範圍內其他海域的天然氣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服務、天然氣運行調控、應急保障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基礎設施包括天然氣管道、儲氣設施、lng接收站、天然氣液化設施、天然氣壓縮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

城市燃氣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和煤制氣。第四條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分級管理、明確責任、保障供應、規範服務、加強監管的原則,培育和形成平等參與、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天然氣市場。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行業管理。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在統壹規劃下投資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

國家能源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天然氣銷售企業、天然氣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和天然氣用戶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天然氣基礎設施先進技術和裝備的研發,並優先推廣應用。第二章天然氣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國家對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實行統籌規劃。天然氣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安全環保、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以及全國天然氣資源供給和市場需求,組織編制全國天然氣基礎設施發展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天然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天然氣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天然氣基礎設施發展規劃,並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天然氣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測,開展中期評估,確需進行調整的,應當履行原規劃審批程序。第十條天然氣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天然氣來源、供應方式和規模、天然氣消費現狀和需求預測、天然氣輸送管道、儲氣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現狀、發展目標、項目布局、土地利用、用海用島需求、碼頭布局和港口岸線利用、建設投資和保障措施等內容。第十壹條天然氣基礎設施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申請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天然氣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所述規劃。對未納入規劃但急需建設的項目,要嚴格規範審查程序,確需委托規劃部門評估論證的,方可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未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的天然氣基礎設施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天然氣基礎設施項目批準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第十二條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工程建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

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天然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期間,原審批、核準或者備案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審批、核準或者備案事項。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天然氣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後,原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天然氣基礎設施項目審批和備案完成後,原審批和備案部門可以組織或委托其對審批和備案事項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其進行整改。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原批準和備案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天然氣基礎設施聯網。

互聯互通應當堅持符合天然氣基礎設施發展規劃、保障天然氣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維護現有用戶權益、提高天然氣管網水平和優先考慮企業協商的原則。必要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天然氣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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