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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開發的相關政策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油氣(以下簡稱油氣)開采活動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油氣開采活動包括礦區權益的取得和油氣勘探、開發、生產階段。

第三條除油氣開采活動以外的油氣儲存、集輸、加工和銷售的會計處理,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礦業權的會計處理

第四條礦區權益是指企業在礦區取得的勘探、開發和生產油氣的權利。

礦區權益分為已探明礦區權益和未探明礦區權益。探明礦區是指已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礦區。未探明礦區是指尚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礦區。

探明經濟可采儲量是指在現有技術經濟條件下,根據地質和工程分析,從已知油氣藏中可以開采的油氣數量。

第五條取得礦區權益所發生的成本,應當在發生時予以資本化。企業取得的礦區權益,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壹)申請取得礦區權益的費用包括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土地或海域使用權支出、代理費和其他直接歸屬於礦區權益的費用。

(2)購買礦區權益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代理費和其他直接歸屬於礦區權益的費用。

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租金等維護礦區權益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企業應當采用產量法或者壽命平均法計算探明礦區權益折舊。采用產量法計算折舊的,可按單個礦區或由幾個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相同或相似的相鄰礦區組成的礦區組計算折舊。計算公式如下:

已探明礦區權益損失=已探明礦區權益賬面價值t已探明礦區權益損失率=已探明礦區目前產量/(已探明礦區年末已探明經濟可采儲量+已探明礦區目前產量)

第七條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確認礦區權益的減值損失:

(1)探明礦區權益的減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2)對於未探明礦區權益,至少每年進行壹次減值測試。

單個礦區的收購成本較高的,應當以單個礦區為基礎進行減值測試,確定未探明礦區權益的減值金額。如果單個礦區的收購成本較低,且與其他相鄰礦區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則可以按照若幹個具有相同或相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相鄰礦區組成的礦區組進行減值測試。

未探明礦區權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未探明礦區權益的減值損失壹經確認,不得轉回。

第八條企業轉讓礦區權益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礦區已探明權益全部轉讓的,轉讓收入與礦區權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部分已探明礦業權權益的,按照已轉讓礦業權權益與保留礦業權權益的公允價值比例計算確定已轉讓礦業權權益的賬面價值,轉讓收益與已轉讓礦業權權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將已單獨計提減值準備的未探明礦區權益全部轉讓的,轉讓價款與未探明礦區權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單獨計提減值準備的部分未探明礦業權權益的,轉讓所得大於礦業權權益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收益小於礦區權益賬面價值的,以轉讓收益沖減礦區權益賬面價值,不確認損益。

(三)轉讓以礦業集團為基礎計提減值準備的未探明礦區權益的,轉讓收入大於礦區權益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轉讓收益小於礦業權的原賬面價值,則轉讓收益沖減礦業權的原賬面價值,不確認損益。

轉讓礦業集團最後壹個未探明礦區剩余權益時,轉讓收益與未探明礦區權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未探明礦區(組)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未探明礦區(組)轉為探明礦區(組)的,已探明礦區權益按其賬面價值折算。

第十條未探明礦區最終未找到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應當將未探明礦區的權益按照廢棄時的賬面價值重新出售,計入當期損益。因未完成強制工作量等因素導致的廢棄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油氣勘探的會計處理

第十壹條油氣勘探是指為探明勘探區域或者探明油氣儲量而進行的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鉆井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油氣勘探支出包括鉆井勘探支出和非鉆井勘探支出。

鉆井和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鉆探區域探井、勘探性詳查井、評價井和數據井等活動的支出。非鉆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地質調查和地球物理勘探支出。

第十三條完井後,確定該井已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鉆井支出應當轉入該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

如果確定該井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鉆井費用扣除凈殘值後計入當期損益。

如果確定已在部分層段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則將已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有效層段的鉆井和勘探支出轉入井及相關設施成本,無效層段的累計鉆井和勘探支出轉入當期損益。

如果不能確定探井是否已探明經濟可采儲量,則鉆井支出在完井後壹年內暫予資本化。

第十四條探井完井壹年後仍不能確定是否找到探明的經濟可采儲量,且滿足下列條件的,該鉆井的資本化支出應當繼續暫時資本化,否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1)該井已發現足夠的儲量,但是否屬於探明經濟可采儲量還需進壹步勘探;

(2)進壹步的勘探活動已經在實施中或已經明確規劃,即將實施。

已支出鉆井和勘探費用的探井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不調整已支出的鉆井和勘探費用,重新鉆井和完井費用予以資本化。

第十五條非鉆井勘探支出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油氣開發的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油氣開發,是指在已探明的礦區內,為獲得油氣而進行的鉆井及相關設施的建設或更新。

第十七條油氣開發活動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其用途單獨資本化,作為油氣開發形成的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

油氣開發形成的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壹)鉆前準備費用,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質勘察、工程設計、井位確定、井場清理、道路建設等活動發生的費用;

(2)購置和建造井具的支出,包括套管、油管、泵送設備和井口裝置等。,井的施工包括鉆井和完井;

(3)購買和建造強化采油系統的費用;

(四)購置和建造集輸設施、分離加工設施、計量設備、儲存設施、各類海上平臺、海底和陸上電纜等發生的支出。在礦區。

第十八條在已探明的礦區,鉆井至已探明層位的支出視同油氣開發支出;根據本準則第13條和第14條,為獲得新的探明經濟可采儲量而鉆探未發現層位的支出應視為鉆探支出。

第五章油氣生產的會計處理

第十九條油氣生產是指將油氣藏中的油氣開采到地表,並在礦區內進行采集、運輸、加工、現場儲存和礦區管理的活動。

第二十條油氣生產成本包括相關礦區權益折舊、井及相關設施折舊、輔助設備設施折舊、作業費用等。營業費用包括油氣生產和礦區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

第二十壹條企業應當采用產量法或者壽命平均法計算井及相關設施的損耗。井及相關設施包括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探井、在采礦活動中形成的井以及與采礦活動直接相關的各種設施。采用生產法計算衰竭時,可按單個礦區或由幾個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相同或相似的相鄰礦區組成的礦區組計算衰竭。計算公式如下:

采礦井及相關設施的損耗=期末采礦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面價值t采礦井及相關設施的損耗率=礦區目前產量/(礦區期末探明已開發經濟可采儲量+礦區目前產量)

探明已開發經濟可采儲量包括礦區開發井網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完成後已全部投入開采的探明經濟可采儲量,以及提高采收率技術所需設施建成投產後相應增加的可采儲量。

第二十二條地震設備、施工設備、車輛、維修車間、倉庫、供應站、通訊設備、辦公設施等輔助設備和設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承擔的廢棄礦區處置義務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3-或有事項》中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並相應增加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面價值。

不滿足預計負債的,廢棄時發生的拆除、搬遷、場地清理等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礦區廢棄是指礦區最後壹口井停產。

第二十四條井及相關設施、輔助設備和設施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油氣開采活動相關的下列信息:

(壹)年初和年末有國內外油氣儲量數據。

(2)當期在國內外取得礦業權權益、油氣勘探和油氣開發發生的支出總額。

(三)礦區權益、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面原值、折舊和減值準備的累計金額及其計提方法;與油氣勘探活動相關的輔助設備設施的賬面原價、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及其計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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