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師範大學戴建國創建研究中心,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此外,中國人民大學的劉·還開設了壹個“讀書班”,由孟·先生在田聖令的幫助下研讀壹份新出土的吐魯番文書。臺灣省高先生組織“唐律研究會”(創辦於1995),先後出版《唐律與國家社會研究》(1999)、《唐代身份法律制度研究》(2003)、《唐律問題》(2005)等著作。韓國慶北大學的任大熙先生也有“龔銘舒判清明集”的閱讀課。
由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的強大研究實力,天壹閣博物館慷慨承諾將天盛陵交給歷史研究所整理,並於2005年5月與歷史研究所簽訂了合作整理協議。歷史研究所立即成立了由黃主持的整理小組。5438年6月+10月,課題組與中華書局達成出版協議,約定2006年6月定稿。在不到壹年的時間裏,課題組成員不計報酬,努力工作,按時完成了任務。這次對《天生令》的校勘,主要可以分為三個部分:第壹是校對,即按照原段抄寫《天生令》,分字抄寫,標點,以各階為單位進行校對。如有錯別字,漏字,不改原文,下面只改正確的。二是出清版,即把校對版中的校正字全部改正,使用通俗繁體字。清版可以說是天授聖旨的稀有版本,學者在使用天授聖旨時可以直接使用。三是恢復唐令,即將《天盛令》中的宋令恢復為唐令,與附錄中的唐令混合。修復工作分為文章的順序修復和文章的文本修復兩部分。最後,每項法令都附有恢復的清晰的唐玲教版本。
課題組的分工是:宋家玉:田間秩序,穩定畜牧秩序;李晉修:服務訂單和倉單;孟:封城令與緝捕令;金城:醫療秩序;趙大鷹:假寧陵;勒溫:監獄官方命令;牛來英:營令;吳:喪令;黃:雜單。各類學者的專業特長基本得到發揮。
《天授聖旨》雖只有約10卷四萬字,卻和其他明抄本壹樣嚴肅。不僅到處都是錯別字、缺字、漏字,甚至還有壹行寫滿發現缺字時發生的事情。也有嚴重的錯誤,比如營修單有三頁半被完全抄反了。所以很難組織起來。然後就是整理思路的問題。比如天聖令是宋令,是孤兒。只能我們學校和其他學校用,但是宋序有必要用宋代史籍學派或者唐代史料學派嗎?如果是後者,可以直接寫成“根據修改”嗎?恢復唐秩序比較困難,我們經常因為找不到恢復的依據而陷入困境。有些詞即使知道應該是唐朝的條文也可以還原,但有些詞沒有還原的依據,不加那些詞就成不了句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得不根據系統和寫作風格來選擇副刊。個別文章不能作為壹個整體來恢復。通過課題組的努力,487個唐令基本恢復,其余19未恢復;另有7個定為宋令,補充10唐令。5438年6月至2006年10月,課題組完成了《天生嶺至唐陵》的校對和復原工作,全書由中華書局正式出版。《天道聖旨》的整理出版,使這壹失傳千年的珍貴資料為世人所知。它的出版必將把中國古代史相關領域的研究推向壹個新的發展階段。研究《天聖令》,首先要了解它的編纂體例。《天聖令》是在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的基礎上,在原唐令的框架內進行了修訂和補充。修改和補充有四種:壹是把那些能用的文章直接放在正文裏,完全保持原文不變;第二,所有未使用的唐令應以附錄的形式保留下來,以備立法者修訂時參考;第三,修改唐律原文,保留其優點,補充宋律新制度,成為新秩序。修改後不再保留刪節文本;第四,凡是唐開元二十五年令沒有列入的,按照宋朝的新制度,不再列入新秩序,甚至當時正在實行的新制度,也不再列入新秩序。也就是說,其實際所得的新制度對應的是唐初已有的法規,所有不在初唐法令中但又必須合法化的新制度,都是以當時的附令形式附在“天聖旨”上的。《玉海》卷六十六記載:宰相呂夷簡等人“寫了五百余件較輕的制度和罪名,按序分類,附在每卷末尾”,命名為附序。而這壹版《天聖令》中並未發現這些附錄,可能在後來的流傳中從《天聖令》中分離出來,自成壹書。了解這四種編纂情況,對我們充分利用《天生靈》的價值很有幫助。研究《天聖令》還要註意壹個問題,即宋淳化三年(992年)整理的《開元二十五年唐令》,主要依據宋代官制和禁忌,對《唐令》進行了文字上的修改,但內容不變。修訂後的《天生令》是根據《開元二十五年令》校勘而成的。因此,在某些地方,天聖令所附唐令與開元二十五年原令有所不同。
《天生靈》對唐史研究的價值是不言而喻的,這裏主要討論該書對唐玲研究的意義。
首先,我們可以從《天生靈》中了解唐玲的內容。從唐貞觀年間到開元二十五年,唐玲只有二十七個主封號,其他封號次之。比如,封城令之後是死捕令,就醫令之後是假和令。以前的唐六典只列出了二十七個唐令銜,都是正銜,沒有附銜如捕死令、假寧令等。但是,撫恤金令有逮捕死刑令和假和平令之稱。《唐六典》所列的27個唐令封號,通常被認為是開元七年令的封號,與《永惠令》的封號明顯不同。看來“雍”的稱謂到了“開陵”就被修改了。此版《天生令》的發現,證實了《俸令》所列爵位為唐玲,同時也證明了《開元二十五年令》的爵位與《開元七年令》和《永惠令》的爵位是壹脈相承的。但對撫恤令做了壹些修改,如增加了《唐令》中沒有的僧尼令,條文順序也做了調整。《天聖令》中所包含的附封號與主封號的關系給了我們有益的啟示,比如《捕死令》附在《封城令》上。到了唐代,關市就有了關卡的功能。來往的人必須出示有效的官方文件和證件,所以很容易抓到逃往關市的人。因此,將死刑逮捕令附在關氏令之後是合理的。同樣,醫病令主要是關於醫療的。官員生病需要治療,自然就涉及到假期。所以唐令在醫病令上附加了假寧令。通過《天生令》可以看出主題和附題的內在聯系,從中可以看出其他附題在《唐玲》中的地位。例如,學習的順序和騎士的順序應該附在選舉的順序上;“路翎”應附在“檢查令”上。
通過對《天生田玲令》的研究,可以了解唐玲的修書原則。比如初唐時,天庭秩序中不涉及戶稅和學費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唐代的修令活動都與舊令有關。如果舊訂單中沒有內容,則不會添加新條款,而是以“案例”的形式進行添加和修改。換句話說,唐代每壹個法令的修訂都是在唐代舊法令的框架內進行的。這壹傳統也為宋代的天盛陵所繼承。到了唐代,政治經濟發展了,需要合法化的新制度又以另壹種法律形式規範化了。該案還可以修改和補充除順序以外的法律和公式。由於特殊的法律形式,唐代法律制度具有超穩定功能,不會因為每次法律的修改而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
《唐律》與《撫恤令》之間存在母法與子法關系,但唐代編纂的多部唐律,尤其是《永惠令》已失傳。通過附於天聖令的唐令,可以進壹步探究養老令對唐令的繼承程度。這樣才能正確發揮“養老令”在唐秩序復辟中的作用。《老人令》既有唐令完整的壹面,也有修改的壹面。
首先,讓我們看看目錄。《養恤金令》的大部分條款沿用了《唐令》,但也做了壹些改動。比如官令改為官令,獄令改為監令,增加了唐令沒有的僧尼令。此外,條文順序也有調整,田零由《唐玲》第21卷調整到第9卷;將《唐令》卷二十五的封城順序調整為卷二十七;將《唐玲》第28卷中的《應書令》調整為第20卷。
第二,看內容。以天盛田玲陵為例。《天盛田玲令》五十六篇,《田零田玲令》三十七篇。《養恤金法令》沒有完全采用唐玲,因此對該法令作了壹些調整。《養恤金令》有五項內容,但《天盛令》和《田零令》沒有相應的規定。再比如養老令和雜令的後兩個法令,在天聖令和雜令裏都找不到。在這裏,除了要考慮《養老令》《永輝令》《天盛令》藍圖的差異外,還要考慮《開元二十五年令》《養老令》《田令》的補充,可能是根據當時日本自身的社會現實作出的。天聖令、草料令50條,撫恤令、草料令39條,並未完全沿襲唐令。《撫恤令》、《役令》還將唐令第壹條分為二條,將唐令第三條、第八條合並為壹條,將唐令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五條合並為壹條,將第三條移入田令第二條。撫恤令和役令有四條法令,天令和役令沒有相應的規定。特別是關於義倉征收的第六條,不在天聖令和征令之列。我曾在《天壹閣天授令集及征令初探》壹文中考證過,義倉地稅法制定後從未以令的形式頒布過。那為什麽養老金秩序和服役秩序裏有易倉的稅法?我認為養老令的藍圖不僅包括永輝令,還包括永輝時期頒布的條例。如前所述,《俸令》、《田令》、《俸令》中有壹些規定,是《天生令》所沒有的。這些法令有些可能是借鑒了法國永輝時期的風格。再如老年令、僧僧令。《唐令》中並無此令,唐令將其認定為唐歌無疑是正確的。這些廣場是永輝時期的廣場。我們應該對唐歌在唐玲復興中的重要性給予足夠的重視。除了案例,形式也要關註。關於該公式,我國學者研究得還不夠,主要是因為資料的缺乏。值得壹提的是,現存的日文《石硯洗》是研究唐代法令的重要參考資料。《唐六經》有六雲:“每體三篇(亦列名三十三篇,包括曹及其秘書、太常、四農、光祿、太傅、太傅、少傅、獄卒、舍監、會計)。”日語《石硯洗》無論是風格還是內容都帶有明顯的唐風痕跡,應該好好學習和利用。
通過與《天聖令》的比較,可以發現《撫恤令》的許多條款都是直接照搬《唐令》而未作任何改動,如《天令》第九、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三十條。研究《養老令》與《天盛令》所附《唐令》的取舍關系,有助於我們更好地利用《養老令》,促進《唐令》其他20卷的復原。當然,這需要中日學者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唐宋史家的通力合作,這樣才能還原從宋代新制改為唐玲的宋陵。唐宋時期的法律研究不應該以朝代為單位,而應該作為壹個整體來研究。
日本學者早就註意到《唐六經》、《通經》、《唐姚輝》等書籍在研究唐朝復辟中的價值。天生嶺的發現為我們進壹步利用這些文獻還原唐玲提供了極好的條件。但是這些文件也有壹些問題。通過與《天生令》的比較可以發現,這些政書雖然也記載了不少唐令,尤其是《唐六典》,但畢竟不是法律典籍,而主要是記載唐令制度演變的書籍,所以編纂者不可能完整地抄錄和原封不動地復制唐令原文。從唐玲的記錄來看,它們都或多或少地被簡化了,或者被作者以自己的方式進行了總結和處理。以唐代六經為例:
《唐六典》卷三:
阿貝爾·塔馬塔制度有差異的地方,丁楠、鐘楠各給壹份(註:已滿18周歲的也由丁楠給)。
《唐六經》卷三又雲:
梵天分兩類,壹類是永業,壹類是寇粉。丁誌天第二是永恒的事業,第八是口師。
上述唐代的土地制度在《天盛田玲陵》中有所描述:
朱定南給永野田20畝,給庫本登80畝,其中18歲以上的男性也是丁南給的。老人、病人、病夫各給了忽必烈40畝,寡妾各給了忽必烈30畝,於是先填了長工數和口數。
將此令與《唐六典》所載相比較,可以看出,“阿貝爾·塔馬塔諸制皆差”,“諸領域分兩等,壹稱千古業,壹稱口業,壹稱口業”,並非唐令原文,而是作者根據唐令內容所作的概括性敘述。其次,既然唐六經正文有說“中國男人偏向壹方”的,註中也有說“中國男人上十八年的,也是丁男給的”。不是沒有重復。但我認為這是唐六經十八年編纂過程中,體例多次變化造成的現象。換句話說,作者先列出大綱,然後根據大綱添加註釋。又如《唐六經》(卷三):
每壹個丁虎都有壹個“優復免”的制度(註:是完顏政出身的皇帝,其親屬,五品都去了他們的父輩、父兄、子孫、各種顏色的負責人)。
唐代的免役制度涉及各種身份的人。這裏先在文中籠統地描述唐代六經,不壹壹列舉,再以註釋的形式列舉壹部分,但仍不詳細,故用“各種顏色、各種職務的人”代替註釋。
唐六經的編纂體例是“敕入六部”,“其演變編入註釋”,壹般而言,有時用敕原文作註釋,需要加以區分。比如上面提到的《唐六經》就有三個註解:“凡年滿十八歲為中年男子者,亦為丁男所賜。”在《唐天令》中附田勝令,是正文。唐六經有三註:“閏年有二日”,“詐而避課,不限早晚,皆征”。在唐代附於天授聖旨的稅役令中,是文。
再比如關於租租曲子的收集時間。《天令》所附唐代納稅服務令中有具體的時間規定。比如“各種調租曲,每年8月初丟失,30天內完成。九月上旬,各州發。”“租金,準國有土遲早要收割,...11月輸,正月三十完。.....失州者,十二月三十日畢。”唐六經三卷說:“凡平凡之事,皆收於秋中,發於秋中之州。租金早晚讓州土收割,按東西多少收。隆冬必失,孟春必成,州必成。”《唐六經》作者用自己的語言:中秋、秋吉、冬至、孟春、冀東取代了原唐歷中的八月、九月、十壹月、壹月、十二月。
而唐玲的恢復秩序也非常困難。對比《天生令》,我們可以看到現存唐代文獻中所載的壹些唐令序文和日本撫恤令的序文,並不是嚴格按照唐令原序記載的。比如《通典》在唐代已經出版了六年,原唐律第四十四條“工匠不在役”,列在第壹條之後,其他各條之前;《唐六典》卷三將唐代稅則第三十條“匠役歲役”列為第二。作者這樣做完全是為了敘述方便,不考慮唐朝稅令的原始順序。
上述情況在唐代其他文獻中也經常見到。這使得唐玲很難恢復原來的風味。有鑒於此,我設想可以采用模糊還原法,即不必刻意追求唐玲壹詞的原貌,只要內容沒有出入,就是唐玲的。當然,逐字逐句地恢復唐令的原貌應該是我們的目標,做不到的時候,可以變通。
《天生靈》對唐玲研究的價值是多方面的。在敦煌出土文獻中,有壹份官榜殘跡,是關於唐代官制的,引起了眾多學者的關註。劉先生將其認定為天寶令狀,並提出了唐朝在天寶五年(746年)修訂天寶法、天寶令、天寶體的觀點。這個觀點很有影響,到目前為止除了我沒有其他學者提出不同意見。我曾經寫過壹篇文章,說根本沒有這回事。現在根據“天意”做壹個補充。《通典》第六卷“下稅”說:“天保三年制:每年征收將調整到9月30日。”如果真如劉所說,唐增在天保五年修訂了天保令,那麽天保三年的這壹規定就應該納入天保令之中。按照法不從舊的原則,這個天寶令應該是宋朝采用的。但《天仙令》(卷二十二)《征令》所附《唐令》第二條寫道:“各種物,自每年八月上旬起轉。”還沒有按照天保三年制改成九月輸。也就是說,沒有天寶令。這本天寶三年出版的書,其實已經收錄到唐朝的案中,唐朝的令的內容以案的形式進行了調整。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用宋刑法典中的相關材料作為佐證。《宋代刑事制度》卷十二《缺或增帳》載:
按照“戶令”,三歲以下男女壹律黃色,十五歲以下為小號,二十壹歲以下為中號。他二十壹歲,六十歲。沒有丈夫的人是寡婦。
……
準唐天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造節。從今以後,天下之人,以18歲以上為中,男人以23歲以上為中。
宋代刑法典列舉了唐代《開元二十五年令》的規定,規定男子以二十壹為丁,然後又列舉了天寶三年節,規定男子以二十三為丁。如果天寶確實在天寶五年制定了天寶令,那麽就必須按照天寶三年的規定,改為讓男人以二十三為準。但根據《宋刑法典》記載的情況來看,歷史上顯然沒有編過天保令。所以現存的《天盛敕令》證明,自唐開元二十五年以來,從未有過正式的敕令修訂。唐宋時期是中國傳統社會的大變革時期。但是,歷史的研究離不開具體的時間,歷史學家必須註意歷史變化的時間性,這是歷史研究的基本要求之壹。就宋朝而言,整個宋朝有320年的歷史,其中北宋有167年的歷史。《天生令》中記載的政令是北宋政治經濟生活的集中體現,對於研究和了解當時宋代的社會變遷具有重要價值。在宋初,唐玲被使用。唐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整理《唐開元二十五年令》,對其做了壹些改動,定名為《淳化令》,但內容沒有變化。《於海》卷六十六《淳化編》說:“唐太宗於開元二十六年(五月)作淳化令、樣式。”陳的《知齋解題錄》共七卷:體三十卷,唐體二十卷。本朝淳化年間,贊權大夫潘憲與文學家王思校勘。其實,淩春華還是壹個唐玲。天盛七年(1029)編《天盛令》,這是第壹部真正的宋代令。此時距離宋朝建立已經68年了。天聖令修訂後,近六十年過去了,第二令元豐令在宋代修訂。從宋初到宗申《元風令》的編撰,宋代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天生令》的編撰正處於這段歷史的中間。《天生令》在北宋法律編纂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除了宋代的聖旨,即使是廢棄的唐代聖旨,也可以用來挖掘有意義的研究價值。比如關於唐宋時期的良莠制度,唐朝的罪犯有很大壹部分是官奴婢。到了宋朝,這個制度就變了。天授聖旨廢除了許多關於官員和侍女的法令。《雜令》卷三十所附的壹個不必要的唐令說:“當官、奴婢長大後,先令應為官令配偶。”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司法原則,宋朝廢棄了這條法律,這意味著宋朝的奴婢可以嫁給情人了。這種廢棄的唐令反映了歷史的進步。很多學者認為宋代的物美價廉制度已經消失。但在行刑順序中記載:“皆奴婢告梁,赤條條到官衙門,拘遣人,察情(日)[目],知其狀善而真,應放者不坐。”《天聖令·雜令》:“罪犯若被屠戮,罪該坐禁園者,不應被東宮親王祭祀驅趕。”根據《天聖令》中的這些記載,最遲在宋初,法律意義上的善惡制度仍然存在,並沒有完全消失。
不僅被廢棄的《唐玲》可以提供研究的線索,而且《天盛陵》的原始版本,以及修訂後的《宋陵》與原始《唐玲》的關系及其演變,可以幫助我們了解唐宋時期的社會變遷,尤其是宋代的歷史,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
宋朝編了很多法令,但都失傳了。《天生令》是我國現存最早的聖旨,對於研究我國歷史上聖旨的編纂體例和形式及其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比如當時中國歷史上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生效的,這壹點在《宋刑法典》和《清元篇法理類》中都可以找到。天聖令是以唐令和宋代新制度為基礎的,所有不用的唐令都原封不動地追加。其目的顯然是為了以後修改法律時參考,或者作為討論和解釋法律時的依據。這為我們正確理解中國傳統法律提供了壹個樣本。再比如關於令在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應該優先考慮。因為秩序關乎國家制度。《唐六經》卷六說:“法以正刑定罪,使其立典範制度,禁違正邪,體例以事為據。”換句話說,法令是關於國家制度和基本制度的規範。如果違反了這個規範,就會用法律來規範。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只是起到了為秩序服務的工具性作用,秩序才是法律體系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