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安全生產法》第92條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92條規定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本單位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的,需要處上壹年度年收入60%的罰款。如果是國家公職人員,需要依法懲處。事故構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整頓,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采礦、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和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在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的;

(四)關閉或者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和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的;

(五)未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貨物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專用設備、地下礦山專用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並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和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而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類管的控制度或者未根據安全風險分類采取相應控制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 上一篇:稅法對原始財務憑證有什麽要求?
  • 下一篇:為什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