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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是為了什麽?

論聽覺的意義

聽力是壹個新生事物,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聽證會有幾層含義。第壹,立法聽證會誰來聽?《示範草案》規定,由立法機關主體聽證,而不是工作人員。二、聽證會聽到什麽?既包括對立法相關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也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角度提出的包括個人價值取向在內的主觀意見;第三,與座談會、論證會等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公開性。聽證主持人從註冊的公眾中產生,不是由會議組織者在小範圍內邀請。會議也是開放的,允許公眾參加,允許記者采訪報道;第三,強調聽證的作用,聽證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議案未采納聽證會期間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聽證機構和聽證參加人。

1,聽證機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聽證機關是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統壹審議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會大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聽證會應在眾議院和委員會舉行。很多地方的聽證規則都規定常委會是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有爭議、需要進壹步征求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會可以由幾名常委會組成人員舉行,而不是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也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

為了節約立法資源,示範草案規定聽證機構可以由幾個機構組成。

2.聽證會的參與者

目前各地聽證參加人姓名不統壹,示範稿規範。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參加人和聽證主持人。其他如為會議做相關服務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被稱為有聽力的人。其中,主持聽證的聽證人是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通常是委員會主席。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被稱為聽證主持人。使用“presenter”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和表達觀點。對聽證主持人的規定有許多不壹致之處。外國叫證人。為避免“證人”這壹稱謂在我國不容易被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難以找到證人),示範草案規定其為聽證陳述人。

3.關於聽證會的範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範圍。考慮到聽證活動的現狀,示範草案規定了聽證的範圍。聽證的範圍,示範草案區分了兩種情況:即應當舉行聽證的情況和可以舉行聽證的情況。對於涉及社會普遍關註的熱點問題(如利息稅征收、婚姻法修改等幾乎是全體公民關註的問題)或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法規內容(如房屋拆遷法律法規,可能對大多數個人或組織沒有影響,但對某壹群體有重大影響),應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也就是說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或者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征求意見可能更合理(《示範草案》第五條)。比如對合同法中有爭議的問題,召開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4.聽證原則

《示範草案》規定了開展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項原則。這其實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壹是不重復聽證原則,二是公開原則,三是公正原則,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信息,如實報道。這是對聽證主持人和媒體的要求。

第二,關於聽證會的準備工作

聽證會準備是開好聽證會最重要的環節,也是示範稿中文章最多的章節。

1,關於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的聽證會是否應當報主任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批準,是《示範草案》起草過程中考慮的問題。現在示範稿沒有規定,請考慮是否可行。日本需要議長的批準。美國的情況需要咨詢這裏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了規定時間、地點、目的等內容外,還強調了與聽證事項相關的必要背景資料,簡介中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讓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聽證事項的介紹應該更加詳細。否則,如果公眾不知道聽證會的問題,不知道會不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關心或參與聽證會,所以聽證會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發布聽證公告的方式,示範稿的意圖是讓盡可能多的人知道或者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草案規定了某些原則,即公正、合理和平等的原則。同時在四個方法中指定。壹是聽證陳述人申請人數少於聽證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的,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全部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第三,壹部分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個群體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工作人員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的。

4.關於聽證的義務

《示範草案》第二十壹條的規定主要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負有責任而知道壹些情況,從而拒絕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的行為。應該註意的是,這樣的主持人不應享有特權。不僅要求他們提供書面材料,還要求他們出席聽證會,接受證人和其他聽證主持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主持人的保密和費用。

本規定由聽證機構負責。首先是保密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他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會發言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參加聽證會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要向所有聽證主持人支付聽證會產生的費用,因為參加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壹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生活在城市低保線以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支付合理的費用。

6.收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參照人民法院的旁聽辦法,按照到達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與聽證和報道。

第三,關於聽證會的舉行

1,關於聽證陳述人的順序。

聽證的目的是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主持人提供的信息及其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壹個全面的了解。為了實現這壹目標,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的發言順序。壹是聽證發言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由提出法律法規的發言人及其支持者先發言,然後由持其他意見的反對方或聽證發言人依次發言。第二,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壹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壹意見的發言人數較多,主持人可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提交書面陳述。《示範稿》強調,不同意見的陳述人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2.聽證和辯論

"真理越辯越明。"本著這壹精神,示範草案規定了聽證和辯論的程序。各方聽證陳述人發言並回答聽證人提出的問題後,經主持人同意,其中壹名陳述人可以再次發言反駁其他陳述人的觀點。演示者也可以互相提問。

3、關於聽證記錄

關於聽證筆錄,是聽證過程的原始的、無歸納的、經過整理的記錄。聽證筆錄作為立法過程中的相關材料,應當歸檔保存。鑒於聽證會是公開舉行的,聽證記錄也應在政府出版物上公布,供公眾和學者查閱和研究。

4.論聽證會上的言論保護

示範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證人、陳述人在聽證會上所作的陳述受憲法保護,不予追究。這壹規定是為了保證聽證人和陳述人,特別是陳述人能夠充分反映情況。由於客觀條件或自身認知能力的限制,陳述者可能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不全面或有偏見。只要不是故意隱瞞或者歪曲事實,就不應該追究。

四、關於聽證報告

1,關於聽證報告的內容

示範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聽證報告的內容。示範稿強調,聽證報告應當對聽證陳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實、意見及其依據作出充分、客觀的報告。我認為第壹章的客觀原則應該是對聽證報告的要求。對主持人和媒體的要求應該是真實的,這個真實只能局限於信息來源或渠道的真實,而不能是客觀真實,因為客觀真實是什麽,在某些情況下壹段時間內是未知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只能是媒體的自律要求,某些媒體的生存目的就是搖旗吶喊為壹方吶喊。因此,客觀原則不應成為聽證的基本原則。)

2、關於公眾聽證的報告

聽證報告應該公開,這也是對聽證機構的壹種監督。聽證報告是立法過程中的重要材料,公布後可供公民查閱或學者研究。

3、關於聽證報告的作用

最後,示範稿對聽證報告的功能進行了界定。議案未采納聽證會期間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這壹規定體現了立法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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