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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的行政抗辯

妳知道土地確權行政抗辯怎麽寫嗎?這是壹份法律文件,在寫之前妳可以參考這篇關於土地所有權行政抗辯的範文!

土地確認行政抗辯1

被申請人(被上訴人):長沙市xx區xx街道辦事處。

住所:長沙市xx區xx街xx小區10號樓。

聯系電話:0731-xx45800

法定代表人:徐xx。

職務:xx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訴人):周xx,男,漢族,1990年9月出生,住長沙市xx區新港xx村。

因被申請人不服行政裁決。被申請人長沙市xx區人民法院xx根據事實和法律,現答辯如下:

1.被申請人制作《xx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確定聯審表》(以下簡稱聯審表)沒有超越職權。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20xx年2月17日xx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壹)協助征地補償登記和調查;(二)監督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事項;(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管理、使用、分配和公開情況;(四)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和遺留問題。

根據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長沙市xx區xx街道辦事處有?協助征地補償登記和調查?的權限和責任,而制定《xx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面積認定表》就是履行這壹責任的體現。

被申請人制作聯審表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征地補償登記調查,該行為並未超越其權限,基於上述規範性文件的明確授權。

第二,《聯合審查表》不是給上訴人的嗎?住房合法性?身份證明,但它?補償面積?的識別。

1,上訴人對?被申請人不是規劃管理部門,無權認定房屋合法性?理由是被申請人超越了法定權限。

對此,被申請人認為,上訴人錯誤地將?房屋補償面積認定?相當於?房屋合法性的確認?混淆概念和事實。

聯審表並沒有認定上訴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合法面積多少,不合法面積多少。聯審表只確定依法對上訴人進行征地拆遷補償。房屋補償面積?多少錢。

2.被告是否指認了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依據是《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即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1,20xx年7月後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準。

《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20xx年7月1日後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由區、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1987 65438+10月65438。(2)市區範圍內,6月65438+4月1,0982至6月65438+10月31,0986期間建造的房屋,屬於原基地改建,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準;屬於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按違章建築處理。

1982年3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未經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築處理。

(3)各縣(市)轄區內0987+65438+65438年10月前建成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認定上訴人房屋的補償面積是合理合法的,作出這樣的認定並不越權,也不違法。

第三,“聯審表”不具有可訴性。

1.被申請人制作聯審表是壹種準備行為,是壹種局部的行政行為,是為最終安排權利義務的程序性、階段性的工作行為。

項目征地拆遷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

從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批準用地、擬定征地方案、發布征地公告,到最後補償安置、拆遷土地,有很多環節和程序。

這些程序中的大量工作是程序性的,有的屬於資料調查登記,有的屬於準備工作,主要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前所做的各種準備行為。

如果這些行為具有可操作性,無疑會徹底打亂整個征地拆遷工作的連貫性和連續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增加行政成本和時間成本,浪費大量人力物力,甚至使整個征地拆遷工作無法進行。

就被調查人制作的聯審表而言,是壹種資料調查、登記、確認的行為。是未送達上訴人的行政行為,也未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復議,屬於不成熟的行政行為。

聯審表依附於其後續決策行為,缺乏獨立性。

聯審表制作於20xx年6月8日。在聯審表做出之前,工作人員已經對上訴人房屋的補償面積做了大量的調查核實。《聯審表》作出後,還有《征地補償通知書》、《限期放地決定書》。

在這些程序中,如果去掉“聯審表”,上訴人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面積不會發生變化。

因此,聯審形式不能單獨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只是據實確認,並沒有增加或者減少上訴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屬於可以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聯審表沒有後續行為,也就是說具有影響上訴人權益的獨立性,則是可以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2.被申請人未向上訴人交付聯審表,被申請人制作聯審表的行為不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力和執行力。

具體行政行為壹旦作出,立即對管理相對人產生約束力。

約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尊重的效力。

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變更,其他國家機關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壹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隨意幹涉同壹案件。

行政權是指運用國家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總之,行政程序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外部管理職權的實施結果?監管?行政行為的效力。

所謂?監管?效力是指行為能夠規範和懲罰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行為實際上影響和侵害了相對人受法律保護的權益。

如果生產不出來呢?監管?法律效力不是行政程序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案中,面積認定聯審表只是建築面積認定材料,不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力和執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所以不滿足?監管?法律效力的要素。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制作聯審表的行為沒有超越其權限,也不違法,該行為不可訴。

行政裁定。長沙市xx區人民法院000xx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據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市Xx區xx街道辦事處

委托代理人: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春才。

20xx年xx月10天

土地權屬確認行政復議申請書2

行政復議的申請

申請人:楊某某,女,70歲,不識字,土家族,住該縣官河鄉新田村保田組(原保田村保田組)。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69歲,初中文化,住本縣官河鄉新田村保田組(原屬保田村田坎上組)。

申請人楊某某不服某縣人民政府於201316年5月7日作出的《關於關河鄉新田村保田組板粟山(屋後)林地權屬的決定》。這壹決定與事實不符,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項目:

1.撤銷發201316號《某縣人民政府關於關河鄉新田村保田組板粟山(房後)林地權屬的決定》;

2.確認爭議林地使用權歸被申請人楊某某所有。

事實和理由:

這起土地權屬糾紛是由某縣人民政府重復發放自留山土地證引起的。楊的《自留山證》和《土地承包證》涵蓋了邊界有爭議的林地,與王的《自留山證》相沖突。

核對有爭議林地的歷史情況和現狀利用情況,是確定權屬的事實依據。而某縣人民政府回避上述事實,僅從證據的三個特征來認定林地權屬,導致爭議解決缺乏事實依據,法律適用問題嚴重。

詳情如下:

這塊有爭議的林地屬於保田村保田組,其林地權益依法應由村民小組成員享有。王某某不是該組村民,不能也不應享有寶田組林地的土地權益。王某某提供的山坡留成證明、承包證明缺乏事實依據,系重復或錯誤出具的文件。

1.爭議林地的所有權壹直屬於保田村保田組;

(1).被告承認爭議林地原屬於寶田組。參見《某縣人民政府關於關河鄉新田村保田組板粟山(房後)權屬問題的決定》第2頁1.4款,京府發第201316?經寶田集團和天勘商集團同意,在我的碗綠肥坑內換了20棵樹,可以證明爭議林地壹直歸寶田集團所有的事實;

(2)2008年8月26日官河鄉新田村保田村委會作出的《山林糾紛調解書》第2頁王某某的陳述?後猴頭原屬寶田組林地?,群眾證實了?栗子山屬於寶田組;

(3)小、肖應昌、胡尚子、胡的證明,確認土地原屬寶田組;

(4)某縣人民政府發給楊的社員留山證、承包證。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只有擁有村民小組成員權的人才能享有村民小組土地的使用權,所有權屬於村民小組:

(1),XXX縣的“社員留山證”上寫的是什麽?自留山的權利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成員,長期不變?證明集體成員對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享有使用權,所有權屬於集體;

(2)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林業三個階段保護森林和發展林業若幹問題的決定》規定?(壹)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木,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和其他部門、單位使用的林地,權屬明確的,予以認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確保權屬不變?(二)根據群眾需要,劃給社員的自留山(或荒地),由社員植樹種草,長期使用。

?明確集體林地使用權屬於集體成員;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嗎?還明確了村集體土地由村民小組的農民使用的基本原則。

3.被申請人王某某不是保田村保田組村民,不能也不應依法享有保田組的土地權益。王某某提供的《社員留山證明》、《承包證明》與事實不符,屬於錯誤認證行為。

(1).這起山林糾紛是某縣人民政府重復發證引發的土地權屬糾紛。農村土地使用權只能由集體成員享有。查明土地權屬來源,爭議林地屬於原寶田集團還是天勘上集團,是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的事實依據。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動產中的用益物權,由權利和所有權派生而來。這是法律常識,土地權屬的認定無法回避。

換句話說,如果該土地原屬於寶田組,則爭議林地屬於寶田組的楊彩霞,而如果該土地原屬於田坎上組,則爭議林地屬於田坎上組的王某某。

證據證明爭議林地屬於寶田組。

(2)被告人王某某辯稱?在寶田和田坎兩個組的同意下,我用壹碗水,綠肥坑,換了山裏的20棵樹。這種說法可以證明爭議林地的所有權屬於原保田組。

王某某認為其土地權益被交換,既無事實依據,也不符合當時政策: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交換事實的存在,雖有肖迪全、胡海林的調查記錄,但證據與村民的證人證言相反;某縣社員的留山證上寫的是什麽?自留山不允許轉讓、購買,不允許開荒種糧?王某某辯稱,匯兌收益明顯是騙人的,即使存在所謂的匯兌行為,也是無效的。爭議林木歸楊某某管理和使用,村組無權強行收回、轉讓、出讓或調換申請人楊某某的林木。

(3)王某某提供的‘社員留山證’、‘承包證’為錯誤證件。

楊某某的《社員自留山證》和《承包證》涵蓋了王某某的《社員自留山證》和《承包證》中的山,壹處有兩證,重復發證。向王某某出具證明屬於重復證明行為;王某某提供的林權證、承包證與土地權屬現狀不符,應依法予以更正。

二、爭議林地依法應歸申請人楊某某所有,理由是:

1.申請人楊某某是寶田組村民,爭議林地屬於寶田組,依法享有村集體的林木使用權;

2.被申請人王廣權不是寶田集團的村民,依法無權使用寶田集團的土地。他雖然提供了林權證和承包證,但與楊的對應證有沖突,是錯誤的證;

3.村委會及部分村民證明爭議林地屬於楊山林;

4.某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承包證給了楊,確認使用權;

5.到目前為止,楊已經設法使用了有爭議的林地。

第三,某縣人民政府認定楊提供的土地林權證、承包合同證不具備證據三性,故證據無效,系信口開河,無任何事實依據,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1.某縣人民政府認定楊提供的某縣社員自留山證明及土地、荒山、林木、水面農業生產責任制承包合同不符合證據三性,無事實依據。

楊某某提供的《某縣社員留山證明》、《土地、荒山、林木、水面農業生產責任制合同書》等證據材料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爭議林地相關,完全符合證據的三個特征:

(1).從證據形式上看,楊的所有文件均出自某縣人民政府,蓋有某縣人民委員會和某縣人民政府的公章,並非虛假或偽造,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2)從內容上看,楊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真實反映了土地四至情況,規定的四至情況與使用現狀、地貌、地形、類型等完全壹致。,而它的四條邊界的壹塊土地完全包括了有爭議的林地;

它與有爭議的林地所有權密切相關。

綜上,某縣人民政府認定楊提供的證據不具備證據三性,沒有事實依據。

2.某縣人民政府根據《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壹)項?爭議雙方只有壹方持有有效證據的,爭議林地明確給持有有效證據的壹方;證據中面積與四不壹致的,以四為準。

認定爭議林地使用權歸王某某所有是錯誤的。

王某某和楊某某均持有林權證和承包證,具有同等效力和地位。都是某縣人民政府出具並加蓋公章的證明,都是有效證據;此外,申請人還提供了村委會的證人證言和調解記錄。這些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均反映了該土地的歷史狀況和土地權屬來源,與楊提供的林權證、承包證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均為法律認可的有效證據;

某縣人民政府的失誤有:認為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據是孤立的,其他都不是有效證據,完全違背了全面、綜合、客觀的證據評價原則,犯了片面的錯誤;本案的爭議源於壹地兩證,重復發證。除了考慮證書的真實性,更重要的是查明爭議林地的權屬來源。否則結論就是錯誤的。

某某縣人民政府認可了嗎?只有壹方有有效證據?,與事實不符,某某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適用法律完全錯誤。

綜上,楊某某系原寶田集團村民,依法享有寶田集團林木使用權。某縣人民政府“壹地兩證”和重復發證的行為是這壹糾紛的根源。處理林權爭議,需要查清爭議土地的歷史權屬和使用狀況,而某縣人民政府完全避免了查清上述事實。

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認定楊提供的蓋有某縣人民政府公章的林權證、承包證不符合證據三性,從而認定爭議土地使用權歸王某某所有,是極其錯誤的,完全背離了基本事實和法律慣例。

我敦促貴國政府予以糾正,公平公正處理此案,依法維護我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貴州省X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楊某某

行政答復3

被申請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

地址:* *市*路*大廈

被申請人:XX市XX區*房地產開發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南路1001號房

法定代表人:*

關於被申請人要求撤銷被申請人與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XX縣*房地產開發公司位於XX工業區土地置換調整決定》(以下簡稱《土地調整決定》)和《註銷原告國有土地使用證決定》(以下簡稱《註銷決定》)壹案,現答復如下:

根據《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是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的工作,被申請人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工作。

1.涉案地塊的土地使用功能不符合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被申請人根據規劃要求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作出的土地調整決定和撤銷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於2003年6月編制完成,並於2003年6月05日經XX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涉案標有“郭勇(1998)”字樣的地塊位於XX工業區,原土地使用功能為商住用地,而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涉案地塊的規劃為工業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七條?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條?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調整土地用途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因涉案宗地的土地使用功能與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被申請人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市局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規劃要求和法定權限作出土地調整決定,對涉案宗地進行調整,並註銷了被申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土地轉讓、註銷被申請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決定程序是合法的。

200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報刊登公告,通知被申請人前來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已履行告知義務,但被申請人未能前來辦理手續。

被申請人調整土地用途的決定不直接涉及被申請人與他人的重大利益關系,不需要聽證。

3.土地置換也是被申請人提出的,土地出讓決定已經充分保護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2006年9月13日,被申請人主動向XX工業區管委會提出,為避免損失擴大,請及時將土地更換給被申請人。

土地調整決定充分考慮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面積減少了,但顯然調整前後的土地使用功能不變,建設規模不變,對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實質性影響,不存在明顯不公平的問題。

綜上,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被告的起訴理由沒有根據,依法不能成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請求法院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我在此傳達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XX市局

*年*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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