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在中國古代就有,只適用於極少數的官員群體。目的是讓壹些老官員讓出職位,年輕官員取而代之。從制定的目的來看,似乎和我們今天的退休制度有壹些相似之處。隨著時代的發展,退休制度作為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中有了明確的規定,使之成為壹項惠及普通民眾的制度。人們通常認為退休後,老年人應該在家安享晚年。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醫療水平的逐步提高,壹些到了退休年齡的老年人身體狀況良好,包括他們自己也有繼續就業的意願,這使得老年人再就業的可能性增加,這種傳統的養老觀念逐漸被打破。本文將對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現實、其法律地位以及相關勞動權的救濟進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建議。
雖然退休職工只是社會群體中的壹小部分,但針對我國現階段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再就業但其權益卻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現狀,筆者認為有必要關註這壹問題並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壹,退休職工再就業的現實分析
(壹)退休後再就業可行
第壹,從生理角度來說,即使到了退休年齡,也不意味著工作能力的喪失。這些退休人員仍然具備再就業的身體條件。
其次,從法律層面,我國憲法第42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榮譽和義務。同時,我國《勞動法》中,只規定了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但沒有規定就業年齡上限。而且退休人員的勞動權利不受退休制度的影響。所以,如果老人自身的身體狀況和其他條件允許,選擇再就業也不是沒有道理,法律也沒有禁止這壹點。
(B)退休工人的重新就業也是必要的。
首先,從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退休工人的再就業可以促進經濟發展。目前,我國各行業都不同程度地缺乏專業人才,而這些退休人員大多在自己的領域有著非常豐富的工作經驗。這些人的再就業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彌補專業人才的不足,提高工作效率,帶來經濟效益。
其次,從家庭和個人的角度來看,壹些老年人退休後仍有強烈的工作願望,再就業有利於幫助他們增強認同感,從而減少退休帶來的心理損失。同時,目前中國普遍存在“四二壹”的家庭模式,使得子女贍養老人的負擔加重。不僅如此,物價上漲等因素使得現階段老年人生活成本增加,但養老金有限。再就業可以增加老年人的經濟收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家庭生活壓力。
二。現階段退休職工再就業法律地位的規定
既然退休職工的勞動權利不受退休制度的影響,那麽這類群體在再就業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但法律並沒有規定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的法律地位。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這個問題做出規定,只能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
10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及其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但勞動關系是純民事法律關系,平等主體不受工作規章制度的約束,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顯然,再就業的退休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並不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可見,將其定性為勞動關系其實是不合適的。
三、退休職工在再就業過程中應享有權利保護和救濟。
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和相關的社會問題,壹些發達國家積極制定和實施退休和再就業政策和制度,鼓勵老年人再就業。早在上個世紀,美國和日本就已經針對這壹問題制定了立法,如《就業年齡歧視法》、《公平工資法》和《老年人社會對策基本法》。這些立法旨在消除對老年人就業的限制和歧視。相比之下,中國缺乏對退休老人就業的正確保護機制。結合發達國家在這壹問題上的經驗,筆者建議對退休職工的以下權利予以保護。
(壹)保障老年人退休後的就業權利
勞動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即使是退休人員,除非喪失勞動能力或有勞動能力而選擇退休休養,只要有勞動意願和相應的從事工作的能力,也應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
(2)同工同酬的權利
平等獲得報酬要求退休勞動者依法享有獲得與其勞動相對應的報酬的權利,不會因為與普通勞動者的年齡差異而受到歧視,也不會因為領取養老金而降低工資標準。有人認為,退休工人既然有養老金,他們的生活就有了壹定的保障,所以他們的勞動報酬標準可以低於其他工人。其實養老金和工資性質完全不同。養老金屬於國家社會保障的範疇,是對所有退休職工的保障制度,而報酬本身就是企業根據職工的勞動形成的對職工的待遇和支付,其特點是多勞多得,無勞無酬。因此,退休人員繼續工作與自己的養老金並不沖突。同工同酬的權利是其平等地位的最直接體現。
(3)獲得工傷救濟的權利
如今,工傷保險已經成為壹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旨在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使其盡快得到救濟。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退休職工再就業後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不為退休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壹旦發生工傷事故,退休職工只能依據民法要求損害賠償,這無疑增加了退休職工索賠的難度,這些退休和再就業職工長期處於不利地位。
四、對退休職工勞動權保護的建議
壹方面,他們有再就業的意願,另壹方面,由於權益得不到保障,他們再就業的積極性受到抑制。針對目前的情況,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壹)完善相關立法,明確退休後可以建立勞動關系,確立其勞動者的法律地位。目前,關於退休職工再就業過程法律地位爭議的根源在於該規定的法律法規模糊性。《勞動法》僅規定勞動者最低年齡限制為16周歲,但退休後仍享有工作權利的老年人在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地位並未明確。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確定其法律地位,以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彌補現階段的法律空白。
(2)政府引導成立相關社會公共組織或組織,由這類組織承擔老年人就業指導和權益保障任務。壹方面保護了老年人在再就業問題上的權益,另壹方面也減輕了現階段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負擔。充分借鑒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有益經驗並結合我國國情,通過此類社會公共組織提供的服務和履行壹定的監督職能,為退休職工創造良好的再就業環境。
(3)擴大工傷保險適用範圍。通過比較工傷保險救濟和民事賠償,我們不難得出結論,選擇工傷保險是對勞動者最有利的救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退休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沒有排他性規定。但在實踐中,員工的定義往往強調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這就自然將退休員工排除在這種勞動保障之外。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在規定中修改或增加內容,明確企業為重新就業的退休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為退休後重新就業的職工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保障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解決發生事故時用人單位可能無法支付賠償金的問題。
綜上所述,退休工人再就業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也有障礙。目前,中國人口正在老齡化,這對中國來說無疑是壹個巨大的社會壓力,而退休工人的再就業可以有效緩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巨大壓力。通過對這壹問題的分析,筆者建議從立法和公共組織服務兩方面入手來解決這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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