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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應遵循哪些規定?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於2065年3月1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教育部批準,自2065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招收0-6歲兒童的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兒所、幼兒園)。

第三條托幼機構應當貫徹教育與保健相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兒童保健機構的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業務指導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育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咨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幼兒園的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幼兒園食品安全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食品和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新設立的托幼機構在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標準的健康評估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質量納入幼兒園分類管理。

第九條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壹責任人。

第十條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其規模和接納兒童的數量,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診所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衛生室不得開展醫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衛生室設置的基本要求。

第十壹條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生、護士和衛生工作者。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生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過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備幼兒園保健基本知識,掌握消毒、傳染病管理、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條托幼機構在聘用保健人員時,應當按照至少150名兒童配備1名專職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保健人員。150以下兒童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保健人員。

第十三條幼兒園、托兒所的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兒所、幼兒園的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四條托兒所、幼兒園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每年應組織在職人員進行1次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的在職人員應立即離崗接受治療,治愈後方可上崗。

精神病人和有精神病史的人不允許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五條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壹)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的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壹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定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定適合兒童生理特點的體育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遊戲和體育活動,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對兒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和全天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搞好室內外環境和個人衛生。加強食品衛生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六)協助實施國家免疫計劃,在兒童入托時檢查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疫苗的兒童,應告知其監護人,並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預防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對體弱兒童的日常護理工作、項目管理。與婦幼保健機構合作,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保健;

(八)建立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健康安全防護工作,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計劃,開展多種形式的兒童及其家長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醫療保健信息的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

第十六條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做好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和管理工作。

幼兒園發現患有傳染病的兒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及時報告,並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嚴格消毒環境。

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托幼機構,並向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兒童進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兒童患有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開園(所)接受治療。患傳染病的兒童治愈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離開幼兒園3個月以上的兒童,應進行健康檢查,然後才能重新進入幼兒園。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變更。

第十九條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未按要求設置衛生室、保健室或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經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

(三)未定期組織員工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進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標準》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其作為幼兒園分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條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診所開展診療活動的,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壹條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造成托幼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小學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0 10 10 1起施行。1994 65438+2月1衛生部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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