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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農民工工資

保護移徙工人權益的立法

農民工權益保護立法壹直不完善,相關保護管理措施跟不上,社會道德、文明等原因導致農民工就業權不平等,生產勞動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權,工資待遇違法現象嚴重,帶來了壹系列社會問題,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農民工權益保護法。

河南省政府頒布《河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於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這些措施側重於農民工的工資保護。《辦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訂立,按期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並應當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不得拖欠。河南省出臺的這部地方性法規法律地位較低,但卻是我國唯壹壹部專門保護農民工權益的立法,這也說明了農民工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缺失。因此,國家立法機關加緊制定農民工權益保障法,從法律的高度規定農民工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建築立法,解決建築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需要修改《建築法》。

(1)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工資保證金。規定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建設單位和申請建築施工許可證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投標價格繳納壹定比例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設立專門賬戶和專項資金,由建設行政部門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督。這種安排是因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建築企業有其直接方便的壹面。施工單位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經核實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扣減工資保證金,用於償還所需工資。對拒不繳納保障金的建設單位,主管部門不批準其施工;已經開工的項目有權責令其暫停建設。制定房地產開發項目工資支付擔保條款,是企業解決拖欠工資問題的有效法律保障。

(2)約定發包人與施工單位對工資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在建設領域,建設單位預付款的現象普遍存在。大部分工程進入主體二層後,施工單位才開始註入資金支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業不僅因預付款而增加成本、減少利潤,還承擔著因貨款不足而虧損的巨大風險。施工單位為了減少損失,往往克扣和拖欠農民工工資,以轉嫁風險。因此,開發商的工程擔保制度是以擔保條款為重點制定的,要求開發商和施工單位,雙方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制定“立項與審批聯動”條款。凡在申請項目審批、規劃建設許可等手續中有拖欠的,拖欠單位必須先結清欠款,審批部門再辦理相關手續。對已建成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再批準新的開發建設項目。在資質年檢中,予以降級,情節嚴重的,取消資質證書,並清除建築市場。

(4)勞務分包制度的規定。規範建築市場,建立勞務分包制度,取消包工頭,成立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招用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報勞動監察部門備案,建立工資支付和用工臺帳,將企業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作為評價企業用工信用狀況的重要內容,匯入企業用工信用檔案,由發包建築施工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3)刑法的懲罰。

刑法應將拖欠工資定為犯罪。《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唯壹責任是補發工資和支付壹定的賠償金,不承擔任何行政或刑事責任。因此,壹些包工頭在欠薪後往往會卷走財物,這不僅損害了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為了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可以采取刑法明確規定逃避欠薪的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企業(包工頭)和農民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刑法設定了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等保護企業(承包人)合法財產的刑法規範,以從刑法角度保護企業(承包人)的合法財產。《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了侵占罪,保護公民合法的特定財產不受他人非法占有。現實中,如果農民工私自出售工地上的材料,可能會以侵占罪或盜竊罪受到刑法的處罰。比如前段時間媒體報道,廣東壹位16歲的打工妹,因為對工資的“激情”,被法院以毀壞財物罪判刑。但是,在農民工遭遇類似侵害時,缺乏保護其工資的刑法規定。當農民工的工資受到包工頭的侵害,民事法律無能為力的時候,對農民工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故意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隱匿拖欠工資,致使勞動者工資難以追回,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惡意拖欠工資罪的構成,犯罪客體是拖欠工資侵犯了社會主義私有財產關系;該罪的客觀方面是拖欠工資造成了壹定的危害結果;犯罪主體是單位和自然人;該罪的主觀方面是被拖欠工資者明知拖欠工資結果的發生會對他人利益和社會秩序造成損害而故意放任這壹結果的發生。

因此,立法機關將惡意欠薪入罪勢在必行,也是大勢所趨。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壹重大問題。

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強立法。

我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違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因此,地方立法機關可以制定《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以及企業欠薪預警制度的具體措施,並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等級的重要依據。建設部門可以對少數嚴重或惡意拖欠工資的建築企業采取清理當地建築市場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根據當地法律法規的授權對建築企業進行監管,對拖欠工資的企業進行處罰。

(五)加強執法,完善監督機制,加大對農民工工資權益的保護力度。

制定法律的關鍵是如何實施。在執法方面,也要建立長效機制,切實落實農民工權益法律法規。聘請工會、婦聯、紀檢和人大作為法律監督員,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監察部門應積極開展對農民工勞動就業和工資的執法檢查,特別是在麥收和春節等特殊敏感時期,以及窯場和建築工地工人越來越多的地方。在執法上,也要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糾正和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問題,確保有關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能夠得到全面落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欠薪單位的處罰不僅僅是經濟上的,還包括企業信譽、行業準入等壹系列降級限制。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強執法力度,是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六)通過法律援助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能之壹。農民工可以依據地方各級工會和工會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受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對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應當作出減收、緩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的決定。受理案件後,他們要盡量縮短審理時間,多使用簡易程序,依法快速立案,快速審理,快速執行;可以采取措施提前落實條件;判決時,應當將農民工訴訟的誤工費、差旅費等直接損失納入賠償範圍;對故意不履行判決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的款項應當在執行期間支付。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不斷提高農民工維權的法律意識,廣大律師要積極為符合合同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提供免費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要為農民工提供維權服務。公證機關應積極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由拖欠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強制債權(債務)公證。拖欠到期後,農民工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退出工程款。

總之,依法徹底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需要將相應的立法、加強執法、強化監管和建立法律援助機制有機結合起來,保護農民工權益,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從而真正堵塞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漏洞,更好地維護農民工最基本的權益,對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法律資料1,①摘自江西法制報?6?1新聞焦點2005年2月報道

2.②寧夏新聞網2005年2月5日報道。

3.③楚天都市報2005年2月第17期報道。

4.勞動法(1994年7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5.立法法(2000年3月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6.建築法(1997年10月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6日實施)。

7.河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2年10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3月30日施行)

8.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部1994年2月6日制定,1995年10月0日實施)

9.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05年6月65438+10月9日廣東省人大通過2005年5月65438+10月實施)

10,《河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2005年9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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